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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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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8(A股) 900946(B股)

      证券简称:*ST轻骑(A股) *ST轻骑B(B股)

      公告编号:临2012-026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轻骑”)于2012 年7 月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2 年7 月 13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或送达等方式发出,济南轻骑9 名董事全部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强对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公司董事会对原《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原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每年用于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30%。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10%。

      (三)公司可以采用中期现金分配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的,应参照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若公司董事会未能在定期报告中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将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若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现拟修改为: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社会公众股东建议和独立董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2、利润分配形式和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年度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条件和比例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若满足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未来12个月内,累计支出超过上一年度审计后净资产的20%)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相应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动平台等)接受所有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的两个月内,董事会应实施利润分配。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此决议。

      特此公告。

      济南轻骑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