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ST金谷源 公告编号:2012-17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国诺)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后吉林国诺以本公司未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11年11月5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东吉街029楼001号2楼,法定代表人:汤晓岩。
被告: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法定代表人:路联。
(二)诉讼要求
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1450万元,承担违约金290万元,并判令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2600万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有关纠纷的起因
本公司与吉林省国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3日签订了《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转让合同》。(该事项已经2010年8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及2011年1月11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披露的《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和《收购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股权公告》、2011年1月12日披露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在与吉林国诺签订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后,已共计向对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550万元,但本公司在接收标的公司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过程中,发现西昌市菜子地联营金矿存在遗留的合同纠纷及未披露债务等情况,于是本公司暂停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待吉林国诺妥善解决后再继续支付。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八日作出了判决,判决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450万元,承担违约金290万元,并在双方履行完毕交接手续后两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款余款2600万元。如存在不能交接的财产,吉林国诺应按财产清单中所列相应财产的净值价格向本公司予以补偿。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6.3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
本公司将提起上诉。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审判程序体制,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在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公司将提起上诉,最终判决结果尚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才能予以确定。此次判决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造成巨大影响,对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估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