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终结者”
⊙见习记者 黄世瑾 ○编辑 邱江
昨天,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尽管有两名原告因故暂时撤诉,诉讼进程可能漫长而持久,结果也很难预料,但无碍该案成为中小投资者因内幕交易维权的标志性事件。
也许有人会问:同样是因为内幕交易案,公诉黄光裕和受害投资者对其进行民事诉讼有何本质区别?黄光裕会不会由于一件案子受到两次惩罚?其实,这只要查阅2010年5月18日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公审判决书就可以有清楚的结论:“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公平交易、公开交易的合法权益。”即,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诉针对的是内幕交易对社会公平的损害,同时内幕交易者还有必要对其违法行为中交易对手方的损害进行补偿,正如故意伤害罪的罪犯既要因罪名本身受到惩罚,也需要对受害人经济损失作出补偿。
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诉讼何其难也。近几年,监管部门在认定、打击内幕交易上已有了突破性进展,与此同时,《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已经生效,但是,该司法解释仅仅适用于内幕交易罪的刑事案件,对内幕交易引发的民事赔偿问题依然没有涉及。
而且,对内幕交易的民事诉讼又有其特殊性,其造成财务上的损害范围极广,受害对象也不特定,如何认定哪些投资者是受害者,并有资格对内幕交易的违法者提起诉讼是个难题。同时,如何认定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内幕交易造成的也不容易。
因此,本次针对黄光裕内幕交易案的民事诉讼,其意义无疑是十分深远的——无论原告是胜是败,也无论能获得多少赔偿,它均将成为中小投资者在这个内幕交易猖獗的市场中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榜样。正如原告方代理人张远忠所言:“如果判决支持投资人索赔的话,那可能很多投资人都会加入到队伍里面来。”
就此而言,鉴于前有天山水泥案撤诉、大唐电信案败诉,我们也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更有力的措施,应该鼓励投资者通过合法途径对因内幕交易受到的侵害进行追偿。相比监管部门的“一双眼睛”,数以万计投资者就此自卫的动力和力量无疑更强,足以震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唯有民事诉讼可能的高额赔偿,会让潜在的内幕交易者望而却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