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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海转债”2012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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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2年付息的公告
    2012-07-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2-018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2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简称“03三峡债”,上海证券交易所代码120303,银行间市场代码038006)(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2年8月1日支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3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03三峡债

      4. 发行总额:人民币30亿元

      5. 债券期限:30年,自2003年8月1日至2033年8月1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帐式

      7. 债券利率:固定利率,4.86%

      8. 起息日:债券期限内每年的8月1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9. 付息日:每年的8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于2003年8月18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11. 证券代码:上海证券交易所120303,银行间市场038006

      二、债权登记日

      本期债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2年7月31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帐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三、付息办法

      1. 本期债券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帐户;

      2. 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帐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3. 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2)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的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并于集中付息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仍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5)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本期债券发行公告、发行章程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企业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付息网点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曹广晶

      联系人:蔡伟伟

      联系电话:010-57081535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赵欣欣、聂磊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125

      3. 托管人:

      (1)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洛晶

      联系电话:010-88170742

      邮政编码:100140

      (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年9月27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