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5 股票简称:东诚生化 公告编号:2012-017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充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355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6.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200.00万元, 募集资金净额为63,936.29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5月18日全部到账,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已于2012年5月1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恒信验字【2012】12001号《验资报告》。
2012年6月18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使用超额募集资金1,000万元归还银行贷款、使用超募资金6,0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超募资金1.8亿元增资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烟台北方制药有限公司专项用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工业园项目”一期的建设。2012年7月5日,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工业园项目”的事项。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012年7月24日,公司、烟台北方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制药”)、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北方制药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227315668714,截止2012年7月10日,专户余额为1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工业园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北方制药与中国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民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北方制药及中国银行应当配合民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民生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北方制药授权公司及民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振、阙雯磊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北方制药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民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北方制药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北方制药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公司、民生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北方制药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民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民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民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协议要求向公司、北方制药及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民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公司、民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公司、民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北方制药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法定代表人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民生证券督导期结束(2014年12月31日)起失效。
十、备查文件
1、公司、北方制药与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烟台东诚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