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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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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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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露天煤业 公告编号:2012029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以通讯方式发出董事会通知,2012年7月25日公司2012年第五次临时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12名,全部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明胜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管理局要求,公司将经营范围中“煤化工产品生产、销售”改为“腐植酸生产与销售”,为此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具体表述以工商机关核定为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内蒙证监局《关于对公司落实现金分红有关事项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公司拟修改《公司章程》中有现金分红相关规定的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九条和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章程》修正案附后)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

      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的公告编号为2012030号的《2012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董事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该议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内蒙古霍林河露天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一、原《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土方工程;地质勘探;工程与地籍测绘测量;煤炭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化工产品(除专营),金属材料(除专营)销售;电器安装与维修;普通机械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售;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 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煤化工产品生产、销售。

      修改为:第二章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煤炭产品生产、销售;土方工程;地质勘探;工程与地籍测绘测量;煤炭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矿山设备、工程机械、发动机、电机、建材,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电器安装与维修;普通机械制造;机电、机械配件加工及经售;疏干及防排水设计及施工;仓储; 房屋、机电产品、机械设备租赁;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腐植酸生产与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未获许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原《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改为: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利分配的原则:

      (一)公司在拟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四)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采取现金和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修改为: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经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三)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四)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