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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银施罗德稳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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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2-036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藏海思科”)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650万元及自有资金35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思科”)进行增资,使用募集资金9800万元及自有资金20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辽宁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海思科”)进行增资。其中上述募集资金9650万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多烯磷脂酰胆碱原料药扩产项目”、“夫西地酸钠原料药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项目”,上述募集资金9800万元用于实施募投项目“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截至2012年6月29日,四川海思科已收到上述9650万元募集资金及350万元自有资金。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已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川验字[2012]第0008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2年6月29日,辽宁海思科已收到上述9800万元募集资金及200万元自有资金。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已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川验字[2012]第0009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四川海思科分别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辽宁海思科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上述3个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川海思科分别与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辽宁海思科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情况

      四川海思科已在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8088 0104 0011 574,截至协议签署日,该专户余额为27,109,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 “夫西地酸钠原料药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川海思科已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郫县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136 2000 0000 1665 9,截至协议签署日,该专户余额为69,397,784.90元。该专户仅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多烯磷脂酰胆碱原料药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辽宁海思科已在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020 1012 0190 0137 67,截至协议签署日,该专户余额为98,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新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专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中信证券每次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甘亮、王栋及持续督导专员罗耸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持续督导专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专员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12-37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增资

      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决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650万元及自有资金350万元对全资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海思科”)进行增资,详见公司分别于2012年6月28日、2012年6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的《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更正公告》。其中上述募集资金9650万元用于实施“多烯磷脂酰胆碱原料药扩产项目”、“夫西地酸钠原料药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新产品开发项目”。 本次增资后,四川海思科的注册资本将从2,000 万元增加到12,000万元。

      截至2012年6月29日,四川海思科已收到上述全部增资款。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分所已对上述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瑞岳华川验字[2012]第0008号《验资报告》。

      四川海思科已于近日办理完毕变更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取得了成都市温江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体内容如下:

      注册号:510123000013775

      名称: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温江区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百利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梁勇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

      经营范围:药品研发;销售本公司自产产品。生产:片剂、颗粒剂、胶囊剂、原料药(四水合硫胺磷酸酯、盐酸罗哌卡因、右泛醇、夫西地酸钠、盐酸美利曲辛、多烯磷脂酰胆碱、盐酸氟哌噻吨、消旋-α-生育酚、盐酸马尼地平、富马酸卢帕他定、酒石酸艾芬地尔、氯化乙酰左卡尼汀、马来酸桂哌齐特、醋酸甲、醋酸镁、醋酸锌、门冬氨酸鸟氨酸、恩替卡韦、头孢美唑钠、盐酸纳美芬)、药用辅料(叔丁基对羟基苯甲醚、叔丁基羟基甲苯、龙胆酸乙醇胺、甘氨胆酸)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西藏海思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