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57 证券简称:大湖股份 编号:2012-022号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和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7月27日在湖南省常德市洞庭大道西段388号九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订坤先生委托杨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4人,代表股份107,935,2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27%。其中:关联股东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92,736,941股,回避表决;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人,为非关联股东,代表股份1,099,0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22人,代表股份14,099,26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0%。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3,880,53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3%;反对票1,178,5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弃权票13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
以上议案获得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吕杰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律师见证书。该律师见证书认为:出席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