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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2012-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天方药业 证券代码:600253 编号:临2012—030号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今日,本公司接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 号)案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起诉书》。

      一、 诉讼具体情况

      1、原告:姜桂英,女,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塘桥路。被告: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证券投资损失603714.54元。

      3、原告的理由:经财政部检查,被告2009年度财务数据存在如下问题:(1)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银行承兑汇票9.35亿元;(2)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3)以假发票列支费用79万元;(4)在无发票的情况下,列支销售服务费2978万元;(5)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外单位票据贴息787万元;(6)少缴各项税款131万元。原告认为被告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不实,已构成证券法意义上的“虚假陈述”,原告因被告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造成证券投资损失。

      二、本公司对姜桂荣恶意诉讼的行为保留追诉的权利。

      三、本公司将及时披露本诉讼进展情况并积极应诉。

      四、重要说明

      本公司已于2011年10月27日发布《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关问题说明的公告》(临2011—017号),对财政部关于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请投资者仔细阅读,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问题主要是财务不规范的问题,财政部仅是因为本公司下属子公司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发生的“公款私存”问题(即将公司资金255万元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对河南天方药业中药有限公司罚款3万元,并没有因其他问题对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同时公司已请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财政部检查出来的问题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出具说明:上述问题影响公司2009年合并利润-378177.17元,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485264.67元的3.6%,不属于重要会计调整事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不需调整2009年当年合并的财务报表。公司2009年度年报中的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不实。

      五、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其它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2郑民四初字第191 号)。  

      特此公告! 

      

      河南天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