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2—010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进展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7月21日,我公司披露了“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及“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经监管部门核查,虽然深圳钦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仅持有东百集团17.54%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因此次增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能用权益法核定持股比例,加上姚建华先生个人还持有上市公司3.54%的股份,合并计算后姚建华先生实际拥有权益的股份将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根据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在实体上尚未具备相关条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将积极进行规范,在未达到监管部门要求前,深圳市博睿财智控股有限公司将暂缓办理本次增资手续。
公司董事姚建华先生于近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姚建华先生的辞呈自递交本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将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93 股票简称:东百集团 编号:临2012—011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短线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7月13日,姚建华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增持了上市公司股份730,088股;2009年11月29日,姚建华先生与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姚建华先生受让洋浦同福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百集团流通股24,426,390股,我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述股权过户手续于2010年1月4日办理完毕。截至2010年1月4日,姚建华先生共计持有公司股票25,156,478股,占公司总股本7.33%。从2010年6月22日开始(公告日满六个月之后),姚建华先生开始陆续卖出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截至2010年7月4日,共计卖出股票1,494,200股。
姚建华先生本次减持前,曾就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如何确定等相关事宜详细咨询了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也未与监管部门进行沟通,误以为短线交易“买入点时间”应自股权转让协议公告之日即2009年12月3日起开始计算,通知了姚建华先生,姚建华先生随即按此意见卖出股票;但根据监管精神“买入点时间”应自过户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即2010年1月4日开始计算,由此造成姚建华先生提前十二天卖出股票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的规定,姚建华先生于 2010年6月22日至7月4日期间卖出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应由本公司董事会收回。
经确认,该部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姚建华先生于2010年6月22日至7月4日期间卖出的1,494,200股股票扣除交易佣金及印花税后的交易收入为15,465,738.06元(约为10.35元每股)减去持股成本11,763,293.19元(约为7.87元每股〕后所得收益为3,702,444.87元。姚建华先生承诺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该部分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本公司对经办人员的工作失误给股东造成的经济和名誉损失深表歉意,本公司今后将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避免此类事项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