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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01 公司名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10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15人,实到15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耿养谋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列席会议。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因新包神铁路建设标准提高和征拆费用大幅增加,铁道部最终批准该铁路建设投资增加20亿元,同意公司向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后,昊华能源仍持有新包神4%股权,对新包神投资总额为1.4208亿元。

      2、关于终止呼伦贝尔太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57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公司停止呼伦贝尔太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个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处置探矿权,终止该公司;在向第三方转让未果时,与太伟矿业的其他股东及有关人员组成解散清算小组,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清算等事宜。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并决定将此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以现金分红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若只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40%”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当公司重大投资超过净资产30%时,当年现金分红比例可低于上述分配比例。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以后条目,依次顺延。

      四、原《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五、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4、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逐项表决,所有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同意提名付合年、阚兴、耿养谋、张伟、刘锡良、关杰、鲍霞、李永进、张仲民、汪文刚、王显政、梁钧平、张圣怀、杨有红、任淮秀为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显政、梁钧平、张圣怀、杨有红、任淮秀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决定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1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1101 公司名称:昊华能源 公告编号:2012011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在福建省武夷山市召开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建昌召集并主持。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因新包神铁路建设标准提高和征拆费用大幅增加,铁道部最终批准该铁路建设投资增加20亿元,同意公司向新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增资人民币4000万元。增资后,昊华能源仍持有新包神4%股权,对新包神投资总额为1.4208亿元。

      2、关于终止呼伦贝尔太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因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1〕57号文件《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的规定,同意公司停止呼伦贝尔太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个探矿权的勘查工作,处置探矿权,终止该公司;在向第三方转让未果时,与太伟矿业的其他股东及有关人员组成解散清算小组,以201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清算等事宜。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并决定将此议案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8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将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是: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以现金分红或送红股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若只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40%”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当公司重大投资超过净资产30%时,当年现金分红比例可低于上述分配比例。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证券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公司因前述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及以后条目,依次顺延。

      四、原《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五、原《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修改为:“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4、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逐项表决,所有候选人的表决结果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同意提名王建昌、冯军、姬阳瑞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并决定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