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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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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7-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2-029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于2012年7月27日发出。

    2、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3、公司董事7名,实际参加会议表决董事7名,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的董事有:毕焱女士、李明先生、高真茹女士。

    4、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秀林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本次董事会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证监局(以下简称“吉林证监局”)于 2012 年 7 月 10 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现金分红工作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通知》(吉证监发〔2012〕159 号)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利润分配政策遵循的原则、程序和制定等修改如下:

    修改前条款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8,029,564.00元。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94,438,433.00元。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88,029,564股,全部为普通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894,438,433股,全部为普通股。
    (十一)提出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办公会审批权限:批准和签署金额10,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四)公司每连续三年至少应有一次现金分配股利。

    (五)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披露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董事会在公司年度盈利但却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情况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将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为保证公司经营决策的顺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召开董事长办公会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董事长办公会由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成,会议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

    董事长办公会审批权限:批准和签署金额10,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融资、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审议关于修改《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制度已于2012年7月3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审议结果:通过。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同日公告的《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2-030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7月30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会议监事5名,会议由监事长李利平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以签字表决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623  证券简称:吉林敖东  公告编号:2012-031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1、召开时间: 2012年8月15日(星期三)上午9:30

    2、召开地点: 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 集 人: 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出席对象:

    (1)凡2012年8月10日(星期五)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资格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29)。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 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2年8月13日8:30至11:30、13:30至16: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其它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费用自理。

    2、会议联系方式:

    地 址:吉林省敦化市敖东大街2158号

    邮政编码:133700

    联 系 人:王振宇

    联系电话:0433-6238973

    指定传真:0433-6238973

    电子信箱:0000623@jlaod.com

    3、附:授权委托书

    五、备查文件

    1、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附: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人意见代理行使表决权。

    序号审议内容表决意见
    同意反对弃权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账号:

    持 股 数: 

    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附注:

    1、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