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14 股票简称:东睦股份 编号:(临)2012-18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前无补充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2012年7月30日上午
3、召开地点:宁波市鄞州工业园区(姜山)景江路8号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召集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芦德宝
7、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议案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持有并代表公司股份90,132,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10%;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公司6名董事(包括3名独立董事)和4名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预案》:
(一)此次短期融资券的具体发行方案
1、发行规模:根据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待偿还债券的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含少数股东权益)的40%的规定,确定发行规模;并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采取一次注册,一期或分期发行;
2、发行期限:不超过365天;
3、发行利率:将根据公司发行时市场情况,并与主承销商协商后决定,且须以获得中国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为前提;
4、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市场机构投资者;
5、募集资金用途:包括偿还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6、发行的前提条件:
(1)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注册。
(二)授权事宜
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芦德宝董事长根据适用法律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决定或办理以下事宜:
1、决定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的具体事宜,制定并实施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发行规模、发行计划、各期发行金额及期限的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票据利率确定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范畴内决定募集资金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2、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机构、办理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本次发行的注册事项,办理发行及交易流通等有关事项,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谈判,签署和执行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则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程序;
3、如监管部门对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采取所有必要且符合公司利益的行动,决定或办理其他与本次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上述授权事项在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有效期内或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本预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还需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公司注册方可实施。
表决结果:赞成90,132,90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