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7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
4、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中心、网上直销、交通银行和其他代销机构。
5、本基金将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14日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行。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对于投资者重复开立基金账户的申请,本公司可按账户登记进行处理。已经持有本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到非原开户机构购买基金的,不需再次开立基金账户,只需在该销售网点办理账户登记后,即可认购本基金。个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亲自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投资者在办理完开户和认购手续后,应及时到销售网点查询确认结果。
9、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2012年8月1日《中国证券报》、8月1日《上海证券报》和8月1日《证券时报》上的《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http://www.zs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有关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4、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5、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垂询认购事宜。
16、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的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7、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18、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基金份额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A,基金代码:686868;基金简称:浙商聚盈信用债债券C,基金代码:686869)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募集期与基金合同生效
1、本基金自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14日公开发售。基金募集期如需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并且募集期最长不超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
2、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 人。
3、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终止基金发售的,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5、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七)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1)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1号楼2楼
邮编:310012
电话:0571-28191853
传真:0571-28191836
联系人:韩吟吟
2)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99号万向大厦10楼
电话:021-60350852
传真:021-60350919
联系人:张伊婷
(2)网上直销
公司网址:http://www.zs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2882 2288、4006-321-321(免长途费)
2、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本公告的附件,如在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则另行公告。
3、如本次募集期间,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二、认购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认购方式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二)认购费率
费用种类 | A类基金份额 | C类基金份额 | |
认购费率 | M<50 | 0.6% | 认购费率为0 |
50≤M<250 | 0.4% | ||
250≤M<500 | 0.2% | ||
M≥500 | 1,000元/笔 |
(注:M:认购金额;单位:万元)
投资者重复认购,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人民币。
(1)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1.000=9,945.36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利息后一共可得到9,945.36份A类基金份额。
(3)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在认购时所得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如: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1.000=10,00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加上募集期利息后一共可得到10,005份C类基金份额。
(四)认购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五)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T日的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以自T+2日起,通过其原认购网点柜台或本公司,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办理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程序
●本公司直销中心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或账户注册)与认购申请程序:
(1)受理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个人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军官证、警官证、文职证、士兵证等,如是第二代身份证,请提供正反两面的复印件)。
②本人指定银行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及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③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个人)》并签字确认。
④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⑤个人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3)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和投资者本人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认购资金的划拨:
①个人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认购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公司指定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5)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后(如遇非工作日网点不办公则顺延)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投资者应使用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汇款,凡使用其它银行账户、现金或其他无法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方式汇款,则汇款资金无效。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本公司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并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在办理汇款后及时将汇款单传真至直销中心确认身份,以免耽误交易。
⑤本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个人以现金缴存的方式购买基金。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申请程序: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营业)。
(2)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有有效的年检记录);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由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如为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还应提交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③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填写完毕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⑤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复印件。
⑥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机构)》,并加盖公章。
⑦机构风控调查问卷一份。
⑧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⑨如需采用远程服务办理业务,还需签订《浙商基金直销机构客户传真委托书》一式两份。
⑩填妥的《浙商基金投资者权益须知》一份。
注:其中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者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退款的结算账户。
(3)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填妥的《浙商基金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申请表》,并加盖预留交易印鉴,同时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①投资者可以使用转账、电汇等主动付款方式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直销专户。
中国农业银行
户 名: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营业中心
账 号:048101040025868
②认购申请当日下午17:00之前,若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全额到本公司指定直销专户,则认购以实际到账金额提交。
(4)注意事项
①基金份额发售期结束,以下情况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 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C. 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②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确认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本公司将为投资者寄送确认书。
③投资者T日提交认购申请后,可于T+2日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查询认购受理结果,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④办理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 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 投资者应在“汇款备注”栏中准确填写其在浙商直销中心的交易账号及浙商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因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的认购失败或资金划转错误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本公司网上直销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9月14日(周六、周日照常受理认购,该认购申请计入下一工作日)。
2、开户及认购程序: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3、浙商基金网上直销网址为: http://www.zsfund.com
4、支持的银行卡种类: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借记卡、准贷记卡)、天天盈账户。
5、注意事项:
(下转A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