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17版)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077068
传真:0755-83077038
联系人:王丽燕
公司网址:www.fscinda.com
邮政编码:518040
2、代销机构
序号 | 名称 | 注册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办公地址 | 客服电话 | 联系人 | 网站 |
1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 王洪章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 95533 | 何奕 | www.ccb.com |
2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 傅育宁 | 同“注册地址” | 95555 | 邓炯鹏 | www.cmbchina.com |
3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 胡怀邦 | 同“注册地址” | 95559 | 林雪 | www.bankcomm.com |
4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 闫冰竹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 95526 | 谢小华 | www.bankofbeijing.com.cn |
5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 刘宝凤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811 | 王宏 | www.cbhb.com.cn |
6 |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 王西省 | 同“注册地址” | 029-96779/4008696779 | 白智 | www.xacbank.com |
7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张志刚 | 同“注册地址” | 400-800-8899 | 唐静 | www.cindasc.com |
8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 顾伟国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888 | 田薇 | www.chinastock.com.cn |
9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 王常青 |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 400-8888-108 | 权唐 | www.csc108.com |
1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 冯戎 |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 4008-000-562 | 李巍 | www.hysec.com |
11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 李晓安 | 同“注册地址” | 0931-8888088 | 李昕田 | www.hlzqgs.com |
12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楼 | 王东明 |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 95558 | 张于爱 | www.cs.ecitic.com |
13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 万建华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 400-8888-666 | 芮敏祺 | www.gtja.com |
14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 丁国荣 | 同“注册地址” | 021-962505 | 曹晔 | www.sywg.com.cn |
15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 徐浩明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788/95525 | 李芳芳 | www.ebscn.com |
16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 | 兰荣 | 同“注册地址” | 400-8888-123 | 肖永洁 | www.xyzq.com.cn |
17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 宫少林 | 同“注册地址” | 95565/400-8888-111 | 林生迎 | www.newone.com.cn |
18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6楼 | 何如 |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 95536 | 齐晓燕 | www.guosen.com.cn |
19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 林治海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 95575 | 黄岚 | www.gf.com.cn |
20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 牛冠兴 | 同“注册地址” | 4008-001-001 | 陈剑虹 | www.essence.com.cn |
21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 杨宇翔 | 同“注册地址” | 400-8816-168 | 郑舒丽 | www.pingan.com |
22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层 | 卢长才 | 同“注册地址” | 0755-83199509 | 王佳佳 | www.csco.com.cn |
23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 黄金琳 |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 0591-96326 | 张腾 | www.gfhfzq.com.cn |
24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 吴志明 | 同“注册地址” | 020-961303/87322668 | 林洁茹 | www.gzs.com.cn |
25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 马金声 | 同“注册地址” | 400-698-9898 | 孙恺 | www.xsdzq.cn |
26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 胡运钊 | 同“注册地址” | 95579/4008-888-999 | 李良 | www.95579.com |
27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 张智河 | 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 96577 | 吴忠超 | www.zxwt.com.cn |
28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 沈强 | 同“注册地址 | 0571-96598 | 丁思聪 | www.bigsun.com.cn |
29 |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 林义相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 010-66045678 | 林爽 | www.txsec.com/www.txjijin.com |
30 |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 汪静波 | 同“注册地址 | 400-821-5399 | 方成 | www.noah-fund.com |
31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 薛峰 | 同“注册地址 | 4006-788-887、0755-33093788 | 张玉静 | www.jjmmw.com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何加武
电话:0755-83172666
传真:0755-83196151
联系人:刘玉兰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于2012年2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2号文核准募集。
(二) 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 基金的募集期限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份额发售时间自2012年8月6日起至2012年8月31日止。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发售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基金发售募集期若经延长,最长不得超过前述募集期限。
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四)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 募集规模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规模上限。
(六) 发售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本基金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当地代销机构公告。除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更具情况变更或者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发售募集期间每天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各个销售机构在本基金发售募集期内对于机构或个人的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不同,若本招募说明书或份额发售公告没有明确规定,则由各销售机构自行决定每天的业务办理时间。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构成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证明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以其提供的其它合法有效的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
4、 认购的数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前的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5、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
认购费率的具体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八) 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1.00元。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若有)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举例:假设某基金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其所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认购期利息假设为200元,则该投资者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200)/1.00=99,014.23(份)
上述计算结果的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 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在本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投资者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不足100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销售网点托管的基金份额少于100份,则全部基金份额必须一起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100份的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申购费用系投资者申购基金时直接交纳的销售费用,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客户服务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具体收费情况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2、 赎回费用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须缴纳赎回费;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收费情况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者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期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适用的申购费率为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12=9,735.39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末满一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2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12=10,120.00元
赎回费用=10,120.00×0.5%=50.60元
净赎回金额=10,120.00-50.60=10,069.40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总份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T+2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于实施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4项下外的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按照其他方式处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和消费升级的股票,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把握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运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基金的资产组合。一方面,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深入分析,在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优化大类资产配置、甄选受益行业;另一方面,通过“自下而上”的深入分析精选公司素质高、核心竞争力突出、估值合理的公司,依靠这些公司的出色能力来抵御行业的不确定性和各种压力,力争获得超越行业平均水平的良好回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是指基金资产在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包括两个层面:战略资产配置(SAA,Strategic Assets Allocation)和策略灵活配置(TAA,Tactic Assets Allocation)。战略资产配置以“联邦模型”为基础,依据模型输出的结果来进行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产及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基础配置。策略灵活配置是根据“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MEMS)”,在充分考虑联邦模型及宏观环境和市场气氛分析体系的基础上适度调整资产配置的比例,以更灵活地适应市场的现时特点,从而在坚持纪律性的资产配置方法的同时也保持适度的灵活性。
2. 股票投资策略
(1)消费行业界定
消费是指居民为了满足个人日常生活所需、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根据我国国民经济核算中对居民消费支出的分类,居民消费支出可分为10类,分别是:食品类、衣着类、居住类、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医疗保健类、交通和通信类、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类、金融服务消费类、保险服务消费以及其它商品和服务类。提供上述商品和服务的行业可以认为属于直接消费范畴,此外为生产消费品的行业提供生产资料或原材料的行业可以认为属于间接消费范畴。
本基金将消费行业定义为向居民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行业以及与这些行业密切相关的行业,即包括直接消费和间接消费范畴。根据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认定的消费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食品饮料业、纺织服装皮毛业、木材家具业、造纸印刷业、电子业、机械设备仪表业、医药生物制品业、其他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技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传播与文化产业等行业。
本基金根据对消费行业的定义筛选出消费行业股票,构建本基金的备选股票池,并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行业及个股的深入分析,把握中国经济转型背景下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消费行业的投资机会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受益于消费升级大背景下消费行业结构优化带来的相关行业的投资机会;二是周期性消费行业在行业景气度高企时带来的阶段性投资机会。
1)从消费升级的背景出发,消费行业的行业结构将发生深刻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消费行业进一步细分为必需消费、可选消费和消费辅助等三大领域,针对不同领域采用不同的投资策略。我们认为未来必需消费领域的投资机会主要来自于结构性调整;可选消费领域在消费升级大背景下,成长空间巨大,是可能诞生高成长个股的“温床”;消费辅助领域将有助于人们实现消费意愿,是内需市场启动和消费升级的必要条件,该领域中的投资机会更多体现在“创新”方面,兼顾“转型”与“成长”主题。
2)从经济周期的发展出发,某些消费行业(主要包括住房、汽车、消费电子、航空运输等)的景气度将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呈现一定的波动规律。这些行业的需求受经济景气的波动影响大,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根据对经济环境的判断来决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
3)具体行业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进一步结合运用“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从行业国际比较、竞争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入手,对比分析挑选出未来发展前景广阔、趋势向好的行业及该行业中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竞争力强的优秀公司。最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兼顾各行业行业市值规模、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完成本基金的行业配置。
(3)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选择个股的策略包括:
1)运用“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Quality,Growth & Valuation)”,从公司素质、盈利增长和估值三个方面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综合评估,以深度挖掘能够持续保持盈利增长的成长型公司。
在筛选消费行业内的个股时,本基金主要关注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方面),精选核心竞争力突出且估值合理的个股构建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①产品差异化:公司可通过产品设计、核心生产技术、品牌、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在细分领域提供满足客户特定需求的产品,实现产品差异化。公司在此细分领域的竞争优势有利于建立客户的品牌忠诚度并提高定价能力。
②成本控制能力较强:对于进入壁垒不高的行业来说,对原材料采购、生产、销售、管理、财务等环节成本控制能力较强的公司才能长期保持较高的盈利能力。
③周转率较高:周转率较高的公司资本利用效率较高,能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2)运用“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Industrial Trends & Competitiveness)”,从行业长期发展的维度对比分析行业内的公司,从行业层面对公司做出筛选,挑选行业内竞争力强、符合行业发展趋势的优秀公司。
3)在“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Macro Drivers & Environment)”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公司的价值判断,最终完成对行业配置的适度调控。
相关公司根据满足“信达澳银公司价值分析体系(QGV)”和“信达澳银行业优势分析体系(ITC)”的不同程度,以及投资团队对该公司的研究深度,分别被确定为“核心品种”、“重点品种”和“观察性品种”3个层级并不断循环论证,在此基础之上基金经理根据自身判断,结合“信达澳银宏观景气分析体系(MDE)”提出的行业投资建议,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债券投资管理作为控制基金整体投资风险和提高非股票资产收益率的重要策略性手段,坚持价值投资理念,把注意力集中在对个券公允价值的研究上,精选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品种进行投资。通过类属资产配置、期限配置等手段,有效构造债券投资组合并控制风险。
(1)公允值分析:债券的公允值指投资者要求的足够补偿债券各种风险的收益率。债券投资研究团队通过对通货膨胀、实际利率、期限、信用、流动性、税收等因素的深入分析,运用公允价值分析模型,确定各券种的公允值。
(2)在类属配置层面,本基金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交易所可转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央行票据、银行间金融债(含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债等)、银行间企业债、银行间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不同类属,定期跟踪分析不同类属的公允值和风险收益特征,并结合该类属的市场收益率水平、波动性、市场容量、流动性等确定其投资比例和组合的目标久期。
(3)在个券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对个券进行深入研究和估值的基础上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品种,具体操作中将专注于对不同类属关键驱动因素的研究和分析,如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主要关注影响利率水平的各种因素,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则在关注影响利率水平的因素基础上还要综合评估其信用风险,可转债则还要评估正股的投资价值。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具。本基金在投资权证时,将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
5.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审批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交易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参与股指期货投资,管理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
(1)时机选择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情绪、市场估值指标等的研究分析,判断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及选择套期保值的期货合约。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需进行套期保值的投资组合的beta值的计算,在考虑期货合约基差、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作为套期保值工具,并根据数量模型计算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本基金将对投资组合的beta值进行跟踪,动态调整期货合约的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展期。本基金在跟踪不同交割日期期货合约价差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及期货合约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数量化模型,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投资组合及期货合约的波动性等参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6. 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投资决策基本原则是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范围等要素,制定基金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投资团队分级负责制的投资决策方式,本基金经理是本基金投资团队的重要成员,一方面积极参与投资团队的投资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在公司授权下主动行使投资决策和本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职责。本基金力求通过包括本基金经理在内的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在投资过程中采取分级授权的投资决策机制,对于不同的投资规模的决策程序有所不同,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的稳定增值。
公司设立投资审议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为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和专业性水平,公司授权投资总监带领投资研究团队负责公司日常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评估基金投资业绩、监控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并对基金重大投资计划做出决策。本基金投资决策的程序是:
(1)基金经理与投研团队运用“信达澳银战略资产配置模型”从战略资产配置(SAA)角度研究各资产类别的相对长期投资价值,提出大类资产(权益类、固定收益类等)的投资建议。在战略资产配置的基础上,基金经理运用“策略灵活配置模型(TAA)”,根据现时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气氛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经理的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审议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消费行业的界定标准,筛选消费类股票,构建股票基础库;
(3)投资研究团队对基础库中符合基本流通性条件和素质要求的股票展开广泛研究,确定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4)基金经理根据分析师推荐及自身研究,自行确定观察性买入的股票及相应的买入数量和价格;
(5)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定期组织投资团队召开股票分析会,运用QGV和ITC等分析体系对基金经理或行业分析师建议投资的股票进行深入讨论,形成对股票的基本面和投资价值的结论性意见;
(6)在深入研究(要具备内部的深入研究报告)和团队讨论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的重点投资和集中投资,需报投资总监或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审议批准;
(7)投资总监组织基金经理和投资团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主要品种进行分析,投资总监根据上述分析对基金的组合提出调整建议,建议区分为建议性提议和强制性提议,对强制性提议基金经理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组合调整;
(8)公司投资审议委员会定期讨论并评议本基金的投资业绩和投资组合风险,并在认为必要时要求投资团队和基金经理提出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改善投资业绩的方案,方案经会议审议后,基金经理根据方案和投资流程调整投资组合;
(9)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和调整程序。通过对各类属和各券种的公允值进行全面分析,以确定组合久期并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个券从而构建固定收益投资组合;
(10)监察稽核部实时监控本基金投资的全过程并及时制止违反本基金合规控制要求的投资行为,对基于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要求的合规建议本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必须在合理时间内无条件执行。监察稽核部定期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投资风险评估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做出调整。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财富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沪深300指数成份股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沪深300指数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同时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基准。
中债总财富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拥有独立的数据源和自主的编制方法。该指数同时覆盖了国内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债券市场,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的市场代表性,可以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表征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长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风险及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六) 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消费行业的股票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0%-40%;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如本基金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则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5)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9)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60-95%;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费用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责任方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差错责任方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2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本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认购(基金募集期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M | 认购费率 |
M<50万元 | 1.2% |
50万元≤M<200万元 | 0.8% |
200万元≤M<500万元 | 0.5%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认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和示例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章的第(十二)款。
本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4、 基金申购(基金合同生效后购买本基金)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
M<50万元 | 1.5% |
50万元≤M<200万元 | 1.0% |
200万元≤M<500万元 | 0.6% |
M≥500万元 | 每笔1000元 |
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若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日内多次申购,则根据单次申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分别计算每笔的申购费用。
5、 基金赎回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率按持有期(T)递减,最高不超过总的赎回金额的5%,持有期超过2年赎回费率则为0。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T | 适用的赎回费率 |
T<1年 | 0.5% |
1≤T<2年 | 0.3% |
T≥2年 | 0% |
注:1年按照365天计算,2年按照730天计算,其余同。
赎回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第(七)款。
本基金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 基金转换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下转A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