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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焦煤产业的现状及相关政策
    2012-08-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焦煤基础知识专栏(五)

      焦煤产业存在的问题

      焦煤产量不足。由于资源有限,在炼焦精煤生产中,焦煤和肥煤产量的比例不足,1/3焦煤和气煤过多,导致中国冶金焦的强度不高,多以2、3级焦为主。因此,加强焦煤和肥煤的勘探和开发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焦煤资源开发力度较大。在全国可开发利用的煤炭资源基础储量中,焦煤、肥煤合计所占比例约为8%,其储量还不到全部煤炭资源的10%,但我国焦煤、肥煤的产量却占全部煤炭产量的19%,目前开采强度已经明显偏高。由于炼焦煤开发力度过大,导致不少炼焦煤作为动力煤使用,特别是产量较大的气煤和1/3焦煤,每年均有大量作为动力煤使用的。

      焦煤煤矿后劲不足。本世纪以来,煤炭采选业投资用于新增产能投入较少,且新增煤炭产能绝大部分为动力煤产能,而炼焦煤产能相对较少。炼焦原煤占总原煤产量的比重由2000年的50.19%下降到2009年的34.9%。特别是占资源储量和需求量2/3的地方乡镇煤矿受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影响,大量投资不到位致使产能和产量低速增长,焦煤煤矿的增产后劲也严重不足。

      焦煤产量增长区域不平衡。从焦煤的主要产区看,仅占比例很小的西北地区产量增幅较大,而贵州省以及华北、华东、东北地区等传统炼焦煤主产区产量严重收缩,甚至出现负增长。山西焦煤集团作为全国最大的炼焦煤企业,其2009年炼焦煤产量同比增速仅为0.62%,龙煤集团、开滦集团、平顶山煤业集团等主要炼焦煤企业基本持平或负增长。

      焦煤产业政策

      焦煤产业法规健全,中长期规划明确。

      我国煤炭产业的法规已经很健全,这些法规同样对焦煤产业具有约束和指导作用。早在1996年,我国就通过《煤炭法》,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2004年,国家发改委依据《煤炭法》制订了《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对煤炭经营企业的资格以及煤炭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以及监督管理提供指引。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了“十一五”时期煤炭工业的发展方针、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同年,国家发改委通过《煤炭产业政策》,明确了鼓励性、限制性和禁止性政策,提出了煤炭工业发展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保障措施。可见,我国的煤炭产业的法律体系完善,产业规划十分明确,可以保障整个产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产运需政策约束取消,已实现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对煤炭实行国家统购统销,统一定价,产、运、需三量均采用指令性计划的方式下达,因此,所有煤炭品种都基本不存在市场交易问题。

      1993年开始,我国的煤炭逐步开始了市场化改革,1993~2003年间,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除了电煤外,其他煤炭品种的价格全部放开。这一阶段煤炭供需双方在国家指导下采用订货交易方式进行资源配置,运力计划仍由国家进行微观管理。2004年至今,是我国煤炭市场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的阶段, 取消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不再直接干预重点电煤价格,铁路运力配置也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基础。

      与电煤不同,国家较早放开了所有炼焦煤的定价机制,产业政策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市场化改革较为彻底,市场体系逐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灵活的市场化供需双方交易机制,开展期货交易不存在政策性障碍。

      限制出口、鼓励进口是一项长期政策。

      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能源,也是唯一可以通过自身保障未来发展所需要的能源,我国对煤炭出口管理严格,但煤炭进口政策十分宽松。为保障能源供给安全,自2003年起,中国开始对煤炭出口实行限制政策,2003年逐步降低煤炭产品出口退税,2006年出口退税政策取消,后煤炭加征5%的出口关税,2008年8月20日起,将炼焦煤出口税率由5%提高至10%。与此同时逐步降低煤炭进口关税,2007年煤炭的进口暂定税率从1%下调为零。除关税调节外,国家自2004年起还严格执行“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宽进严出”将是长期的政策取向。

      (C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