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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及诉讼财产保全的公告
    201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12-021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及诉讼财产保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号】、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1号】,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及诉讼财产保全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机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中大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刘裕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一: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东风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二:天瑞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留法,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三:中国天瑞(香港)有限公司

      住所地:Rooms 2201-03,World-Wide House,19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中文:香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22楼2201-03房间)

      公司联络人:姚恩平,该公司秘书

      被告四: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北

      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五:李留法

      住址:河南省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小区

      (二)案件概要

      2010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署了《商品经销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规定:被告一在经销期内,给予原告不少于153000吨铝锭的经销权,经销期间自2010年7月20日开始至2012年7月20日结束。

      2010年7月20日,被告二为被告一在协议中合同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特出具了《担保函》给原告,并在原告对被告二的担保实力存续的特别要求下,专条承诺“在担保期间不以任何名义变卖、隐匿、转移、处置财产以逃避债务。保证期间,我司任何变卖、隐匿、转移、处置财产的行为都将归于无效”。

      被告一在买卖合同约定的经销期限届满后,违反协议约定,未向原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12000万元及货款人民币188,976.07元,且未及时支付少交货物的违约金人民币8,951,010.14元,应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被告二未及时承担担保责任,应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五会同被告三、被告四逃废被告二的公司债务,应对被告二的担保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退还合同履行终止后尚欠原告的人民币120,188,976.07元款项。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合同履行期间的2012年度少交货物违约金人民币8,951,010.14元款项。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为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支付违约金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三为被告二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请求判令被告四为被告二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五为被告二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请求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价值人民币129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2900万元的不动产(房屋)、动产、股权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

      三、裁决及保全情况

      (一)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1号】,具体内容如下:

      冻结被告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天瑞(香港)有限公司、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李留法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二)2012年8月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号】,具体内容如下:

      完成对天瑞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00万元的冻结保全,保全期限为2012年7月30日至2013年1月29日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1号】

      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2)浙杭商外初字第167号】

      4、《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大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品经销协议》

      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