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和外汇贷款合同的公告
股票简称:海越股份 股票代码:600387 编号:临2012--022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与银行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和外汇贷款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2年5月18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项目融资的议案》和《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保障138万吨/年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顺利开展,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向以国家开发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8亿元(含美元贷款)的项目融资,期限为十年,并同意为该项目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上述事项已披露于2012年5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12年7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参加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作为参加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作为参加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参加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作为参加行)组成的贷款银团签署了《138万吨/年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外汇贷款合同》。现将上述合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贷款额度:
1、银团贷款成员行同意按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且借款人同意接受的贷款额度为人民币315000万元(大写:叁拾壹亿伍仟万元整)。其中:A组贷款:人民币65740万元(大写:陆亿伍仟柒佰肆拾万元整);B组贷款:人民币249260万元(大写:贰拾肆亿玖仟贰佰陆拾万元整)。
2、各贷款人的贷款承诺额及其比例为:
(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00万元(大写:拾贰亿伍仟万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39.68%;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人民币60000万元(大写:陆亿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9.05%;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人民币50000万元(大写:伍亿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15.87%;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仑支行: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9.52%。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人民币30000万元(大写:叁亿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9.52%。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整),贷款承诺额比例为6.35%。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期限分为:
1、A组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该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该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2012年8 月7 日起,至2018年8月6 日止,共计6年。
2、B组贷款的贷款期限自本合同约定的该组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该组最后一笔贷款的还本日止,即从2012年8月7 日起,至2022年8月6日止,共计10年。
(三)、贷款用途
本贷款的用途只限于用于本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100万吨/年气分装置;60万吨/年丙烷脱氢装置;4万吨/年甲乙酮装置;60万吨/年异辛烷装置;20万立方罐区及装卸车设施。
(四)、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贷款首次执行利率为:本合同项下第一笔借款的提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执行利率于本合同项下每一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执行利率为:利率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二、《外汇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双方:
借款人: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贷款额度:
本合同项下贷款承诺金额为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整)。
(三)、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0年,自2012年8月7日起到2022年8月6日止。
(四)贷款利率
本合同的贷款年利率采用浮动利率,为六个月美元libor+550bp(即6个月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50个基点)。
(五)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于138万吨/年丙烷与混合碳四利用项目建设,主要为设备采购,物料采购,技术许可使用,设计及现场服务等相关费用。
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美元10000万元(大写:美元壹亿元)不计入银团贷款额度;该外汇贷款虽不计入银团贷款,但与上述银团共同分享《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规定之担保,且借款人违反《外汇贷款合同》的,将构成本合同的违约事件,代理行有权按本合同规定或银团决议提前收回银团贷款或《外汇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
三、上述贷款的担保情况:
(一)上述贷款采用以下担保方式:
1、借款人以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建设期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提供抵押担保;建成后以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建设形成的房产、设备及相关全部资产提供抵押担保);
2、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仑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分别提供51%、11.2%和37.8%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本项目建成后,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4、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份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5、浙江海越实际控制人吕小奎、彭齐放、杨晓星、姚汉军及袁承鹏,宁波银商王志良、石化投资实际控制人赵利勇及上述自然人配偶,按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宁波万华石化投资有限公司各自股比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本金为美元10000万元的《外汇贷款合同》,与银团共同分享上述第(一)款规定之担保,借款人违反《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和《外汇贷款合同》的,代理行均有权按合同规定或银团决议提前收回贷款或实现担保。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控股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银行签订的银团贷款合同和外汇贷款合同,使项目后续建设资金得到落实。且贷款利率低、使用周期长,符合公司要求,对于加快实施138万吨丙烷和混合碳四利用项目具有重大意义。
四、备查文件:
1、201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合同》;
3、《外汇贷款合同》;
4、《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外汇贷款抵押合同》
5、《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外汇贷款股权质押合同》;
6、《人民币资金银团贷款、外汇贷款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