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187 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编号:临2012-034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议案提交表决。
3、会议通知及相关事项详见2012年7月1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2年8月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公司股份229,725,000股,占公司总股数427,225,000股的53.7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公司高管、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朱勇军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有效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关于选举张富强先生出任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张继烨先生因工作变动,本人已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申请,董事会同意张继烨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决定增补张富强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票229,725,00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杨玉华律师、高平均律师见证了本次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颐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