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封一)当时公募推出专户“一对多”业务不久,产品在市场上炙手可热,诸多公募专户团队厉兵秣马、开疆辟土,发行了大批的股票型专户产品。但是,2011年后市场风云突变,基金专户业绩迅速回落,大批的产品深度跌破面值,银行销售通道和客户纷纷关闭申购之门。进入2011年下半年后,基金专户已陷入股票型产品的发行寒冬。
而此时,以部分阳光私募机构为代表的民间机构,正在积极寻求进入各主要交易市场的“交易通道”。相比较基金专户的“股票型”大流,私募机构数量大、创新也多。结构化、固定收益、套利等产品较多,客户细分的也较广,而此时,基金公司专户所具备的多交易资格的优势被看中,类似合作开始成形。
据业内人士透露,专户“通道出租”业务自2011年起步,在2012年迅速膨胀。截至2012年中,不少基金公司的类似业务规模已经达几十亿之巨,个别产品单个项目规模已经超过十个亿,产品类型五花八门。
潜在风险不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上述业务看似实现了公募基金专户和民间机构“资源互补”,但其实潜藏不少风险,甚至一些业内人士也暗自感叹:“很乱了!”比如,基金专户的交易体系和人员设置上,整体上是服务团队内部导向的。当大量产品和投资指令来自公司体外后,以内管产品为导向的基金专户交易和风控体系,能否从容应付外部压力?
而对照目前正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74号)就可以发现,该办法对于基金公司专户的独立运作、交易公平、诚信合规、防止利益输送等方面都有详细要求。但部分要求在专户“通道业务”的开展中,随着投资和销售主导权外移,已经很难由基金公司完全掌控。
比如办法第三条要求“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第三十一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制度”、第三十三条要求“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些业内人士还担心,由于该类产品无论名称上,还是法律意义上,都依然属于基金专户的范畴,如果运作或风控产生瑕疵,出借通道的基金公司仍然难逃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