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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交所研报:应加强注会出具非标意见理由的说明
    2012-08-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编辑 祝建华

    沪市公司2011年报非标意见比例为历史最低

      ⊙记者 王璐 ○编辑 祝建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最新发布的《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报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分析》报告显示,沪市上市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59家,占全部938家公司的比例为6.29%,非标意见数量与比例均为历史最低。

      但分析表明,非标意见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会计师对非标意见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的情形未作明确表述;二是非标意见的适当性问题,包括会计师应该作出判断而未予适当判断、类似事项在不同公司被出具的非标意见类型存在较大差异、同一公司基本情况未根本改变但不同年度非标意见类型差异较大等问题,以及连续多年被出具非标意见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专题小组给出如下建议。第一,应进一步加强会计师对出具非标意见理由的说明。具体建议包括:说明应具体化,不应过于概括,要使阅读者真正理解,同时,会计师的说明应予以披露;应结合以前年度非标情况进行说明,若审计意见类型发生变化,应结合公司具体情形说明审计意见变化的原因;对于连续出现非标意见的,应追溯以前年度非标意见的原因并进行比较,说明以前年度非标事项未解决对本期出具非标意见的影响;对于会计处理适当性无法确定的,应明确说明与公司管理层的具体分歧、会计师认为不确定但不影响财务报表公允性的理由;应明确说明非标事项是否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事项,不能以“无法确定”、“未发现”等具有不确定性的表述推卸责任。

      第二,提高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进一步加强有关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编制审计意见操作指南。报告指出,审计意见的出具虽然有赖于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但职业判断不应是“自由发挥”,对同样或类似事项,横向或纵向的判断结果不应相差过大。报告认为,虽然无法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不确定程度划定数量标准,但完全任由会计师自由判断也未必合理,建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案例形式发布操作指南,通过案例比较与分析,提出出具不同审计意见应参考的基本要素,并对可以量化的要素设定原则性的等级标准。

      第三,加强事后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禁应该作出判断而不作出判断的情形。建议有关审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非标意见恰当性的检查,特别对于涉嫌审计意见显失合理性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重点核查,一旦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较大的审计失当或存在购买审计意见的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在对相关个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采用诸如限制审计上市公司家数、定期取消证券业务审计资格等,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成本。

      第四,加强审计意见变化情形下的信息披露。对于审计意见与上年相比发生变化的, 建议要求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由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说明导致审计意见变化的原因。通过充分披露,可使市场更好了解审计意见变化的原因,也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督。

      第五,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进行持续监管,督促上市公司解决相关问题。对于非标意见涉及事项尤其是其中的保留意见事项,证券交易所应督促公司对相关事项及时解决,对于其中涉及违规的事项,建议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