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上接封一)
公司回购动力有待提升
股份回购是成熟资本市场上较为常见的资本运营方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并无法律障碍。
证监会于2005年公布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回购办法》)规定,只要满足股票上市满一年、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且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要求等基本条件,上市公司即可进行股份回购。从回购条件看,也并未对上市公司盈利指标、资产负债率指标等作出严苛规定,回购方案的实施由公司股东大会自行决定。同时,回购方案明确实行备案制,只要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不提出异议,公司即可实施回购。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也十分灵活便捷,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依据二级市场的变动择机实施回购计划,在有效期内由公司自行决定回购的时机、价格和数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却屈指可数。
上证报资讯统计显示,今年以来两市仅宁波华翔、鲁泰A、南玻A三家公司发布回购预案。其中,宁波华翔年初公告,拟回购公司流通A股共计1.657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9.95%,目前公司仍在回购进程中,截至7月31日,公司已回购总股本的比例仅为2.46%。而其他部分上市公司的回购计划则长期停留在“计划”阶段。
对此,海通证券副总经理、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表示,在我国股权激励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公司高层对二级市场股价走势缺乏应有的关注,回购股份的主观动力不足。另外,在经济调整过程中,部分企业流动资金较为紧张,也是影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重要原因。
李迅雷建议,监管层和上市公司应共同努力,完善以股权激励机制为代表的公司治理模式,如推出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回购后允许公司将股份库存等。“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将大大提升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的动力,对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振市场信心均具有积极作用。”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