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2-029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通知于2012年7月20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
2.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12年8月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
3.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的董事人数为9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9人。
4.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双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和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修订,双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已全文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敬请关注。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成立双环科技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公司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名单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张道红,成员万年春、王小宁。
(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王远璋,成员李守明、张健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王小宁,成员王远璋、张拥军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李守明,成员王小宁、张拥军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双环科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一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已经于2012年8月2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也于本日在上述媒体披露,敬请关注。
特此公告。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证券代码:000707 证券简称:双环科技 公告编号:2012-030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是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双环科技公司董事会召集。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召开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双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同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审议。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合规。
(四)、本次股东大会定于定于2012年8月20日上午10点整召开。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六)、出席对象:
1、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2年8月13日。凡是2012年8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七)、会议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双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双环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已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上披露,敬请关注。
三、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信函或传真方式。
(二)、登记时间:2012年8月14日(股权登记日的次日)交易结束后至股东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的工作日,上午8点30分至12点整,下午14点至17点30分。
(三)、登记地点: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公司办公大楼公司证券部及股东大会现场。
(四)、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法人股股东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席人身份证;
个人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
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地 址: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公司办公大楼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432407
电 话:0712-3591099 传 真:0712-3591099
电子信箱:sh0707@163.com
联 系 人:张健
(二)、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一)、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七届二次董事会决议。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日
附: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样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股东单位)出席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姓名:
委托人证券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书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表决权限(请在选择栏目上划勾,单项选择,多选无效):
1、具有全权表决权;
2、仅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提及议案的表决权;
3、具有对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表决权。 (部分议案表决权必须另外单独说明,并附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单位印章):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法规的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一、由于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拟对公司第十三条进行修改,
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原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纯碱(碳酸钠)、氯化铵、小苏打(碳酸氢钠)、氨、液氩、硫磺、原盐(氯化钠)、芒硝(硫酸钠) 、氧、粉煤灰、液氯、烧碱(氢氧化钠)、盐酸(有效期2011年4月25日);承担与盐化工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及新产品开发、设备制造、安装和建设工程项目。兼营批零化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非金属矿产品。汽车货运、技术培训;软件开发;光电子设备、微型机电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房地产开发。
修改后的第十三条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氨、液氩、硫磺、氧、液氯、烧碱(氢氧化钠)、盐酸生产(有效期2014年4月25日);纯碱(碳酸钠)、氯化铵、小苏打(碳酸氢钠)、原盐(氯化钠)、芒硝(硫酸钠) 、粉煤灰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须经行政许可后经营的,须持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承担与盐化工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及新产品开发、设备制造、安装和建设工程项目。兼营批零化工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仪器仪表、金属材料、非金属矿产品。软件开发;光电子设备、微型机电的生产与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重油销售。
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公司章程第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每年应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资金状况、投资计划及经济环境,考虑公司股东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结合公司中短期及长远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现金分配方案。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3)、如公司年度盈利且存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原则上应当扣减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第一百五十五条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3)、提取任意公积金;
(4)、支付普通股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议。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a、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
b、现金分红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每年具体的现金分红比例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前述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及相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5)、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监事会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年度盈利但该年度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等特殊情况造成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百分之十的,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比例低于百分之十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如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年度现金分配方案制定前,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互动平台留言等方式对公司年度现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6)、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询监事会意见、取得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该议案在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时,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在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