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2年7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jsfund.cn)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393号文核准募集的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5月7日生效,鉴于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嘉实沪深300LOF”)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本基金变更为嘉实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2年8月6日17:00止(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纸面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所有表决票的送达文件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拆封和/或统计: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赵虹
联系电话:400 801 8888 / 400 600 8800 转6
传真:(010)65182266
邮政编码:100022
其他形式的会议通讯表决票按本公告规定的方式提交或发送至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系统,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2年7月10日,即在2012年7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jsfund.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5月9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拟召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预公告》(以下简称“《预公告》”)及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1、纸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或通过《预公告》及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网络授权方式或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2年8月6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联系人:赵虹
联系电话:400 801 8888 / 400 600 8800 转6
传真:(010)65182266
邮政编码:100022
(二)网络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投票,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2年 8月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1)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投票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投票的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交易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投票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查询平台进行投票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短信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自2012年7月5日起,至2012年8月 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投票。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投票短信,持有人回复短信表明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投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和短信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jsfund.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通知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授权委托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 (400 801 8888/400 600 8800转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免费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主要代销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网络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1)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过各自的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进行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交易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查询平台进行授权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4、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短信通道供投资者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主要代销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8月6日16:30时。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2012年8月6日17:00以后送达基金管理人的,为无效表决。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表决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面表决为准。
(3)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时间在最后的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01 8888 / 400 600 8800 转6
联系人:赵虹
联系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65182266
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邮件:service@jsfund.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B502室
联系人:张浩 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3
邮政编码:100010
3、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公告发布之日(2012年7月5日)本基金从开市至10:30停牌1小时后复牌。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2年8月6日开始持续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本基金的持续停牌不会对本基金的场内外正常申赎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
3、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 600 8800咨询。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8月3日
附件一 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沪深300ETF”)基金合同已经生效,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嘉实沪深300LOF”)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变更为嘉实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就本基金投资范围变更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本议案附件《<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其附件《<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报监管机关并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5日
《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审核指引》等法律法规、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以及《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就《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制作本《<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将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一、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
二、将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名称由“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涉及本基金名称表述的条款相应修改。
三、第二章 释义
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后的基金名称相应修改第二章中与基金名称有关的条款;删除“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定义;根据监管机关的规定,增加相关术语的定义,增加的相关术语的定义如下: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沪深3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ETF”: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嘉实沪深300ETF”)为目标ETF。
“ETF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目标ETF,与目标ETF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本基金是联接其所投资的目标ETF的ETF联接基金。
四、第三章 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的类别,增加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说明,并说明联接基金与嘉实沪深300ETF的联系和区别,具体修改如下:
(1)本章第(一)条“基金的名称”内容修改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
(2)本章第(二)条“基金的类别”修改为:“联接基金”;
(3)本章第(四)条“标的指数”修改为“目标ETF及其标的指数”,本条内容修改为: “目标ETF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4)本章第(十)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十一)条“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具体内容为:
“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包括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两种方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银行等场外代销机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本基金或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五、第六章 基金备案
本章标题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和存续”;本章第(一)条标题修改为“(一) 本基金的历史沿革”,该第(一)条全部内容修改为:
“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由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合同修订变更而来。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03号)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05年7月5日至2005年8月19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8月29日生效。
2012年8月6日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宜,将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允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并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名称、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已经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月**日核准生效,自该日起,《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但该基金合同第四章“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和第五章“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仅适用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对变更后的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不适用),并取代原《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嘉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六、第八章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后因投资目标ETF而导致本基金可能发生的暂停申购赎回情况,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本章第(二)条“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中,删除该条第1款的标题“1、开放日”;删除该条第2款的标题“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及该第2款中的“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前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2、本章第(九)条“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第1款第(2)项后增加两项,增加的内容为:“(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本第1款中的项目顺序相应调整。
3、本章第(九)条“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第2款“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第(3)项后增加两项,增加的内容为:“(4)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5)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且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本第2款中的项目顺序相应调整。
七、第九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本章第(四)条第1款“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第(9)项后增加一项为第(10)项,增加的内容为:“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本第1款中的项目顺序相应调整。
八、第十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监管机关对联接基金的监管要求,增加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1、本章第(二)条“召开事由”的第12项“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后增加一项为第13项,增加的内容为:“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章第(九)条“生效与公告”后增加一条为第(十)条,增加的内容为:
“(十) 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的联系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ETF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面存在一定的联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所持有的目标ETF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ETF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第十七章 基金的投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对本章中投资范围、投资理念、投资策略、业绩衡量基准、投资组合比例限制、投资组合比例调整等与投资相关的条款将进行全面的修改,并“增加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1、本章第(二)条“投资范围”全部修改为:“本基金以目标ETF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一级市场新股或增发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本章第(三)条“投资理念”修改为:“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通过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力求获得与目标ETF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近的平均收益率,满足基金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3、本章第(四)条“投资策略”的第一段及第1款、第2款内容全部修改为:“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衡量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0.3%。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以保证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组合构建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本基金还将适度参与目标ETF基金份额交易和申购、赎回的组合套利,以增强基金收益。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货、期权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
4、本章第(五)条业绩衡量基准中“95%的沪深300指数增长率加5%的银行同业存款收益率”变更为:“95%的沪深300指数增长率加5%的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5、本章第(七)条“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变更为“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本基金投资目标ETF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本章第(七)条第2款“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项下的内容全部修改为:“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已申购但尚未确认的目标ETF份额可计入在内);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从事股票指数期货投资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a)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及目标ETF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0)不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本基金变更为ETF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7、本章第(七)条第2款后增加的一款,增加的内容为:“3.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
目标ETF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ETF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去掉关于目标ETF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ETF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ETF终止上市;
(3)目标ETF基金合同终止;
(4)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但变更后的本基金与目标ETF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若目标ETF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ETF。但目标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ETF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ETF的联接基金。”。
8、本章第(八)条“投资组合比例调整”全部内容修改为: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留,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目标ETF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对于目标ETF暂停申购、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现金,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情况按照本基金的投资范围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4.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并相应进行组合调整。”
十、第十八章 基金的融资
1、将本章的标题由“基金的融资”修改为“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2、本章内容全部修改为:“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十一、第十九章 基金财产
本章第(一)条“基金资产总值”第5项后增加一项“目标ETF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原后续各项的顺序相应调整。
十二、第二十章 基金资产的估值
根据监管规则要求,本章补充约定对目标ETF估值和因目标ETF估值暂停估值的情形,并根据本基金变更投资范围相应增加股指期货等其他资产估值的约定,具体修改如下:
1、本章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增加的内容为:“1、目标ETF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份额以目标ETF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其他各款顺序相应调整。
2、本章原第(四)条第4款“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中增加“股指期货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调整本款顺序为第5款。
3、基于本章第(四)条各款序号的调整,原第(四)条第5款约定的:“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修改为“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本章第(六)条“暂停估值的情形”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内容为:“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发生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时;”
十三、第二十一章 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基金变更为联接基金后,联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的计提方式将有所改变。具体修改如下:
1、本章第(二)条第1款“基金管理费”修改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本章第(二)条第2款“基金托管费”修改为:“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ETF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取0)的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目标ETF基金份额部分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后的余额,若为负数,则E取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十四、第二十四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章第(八)条“临时报告”中增加一项,作为第26项,增加的内容为:“目标ETF变更”。
十五、基于上述修改,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相关条款的顺序以及被引用相关条款的顺序。
十六、为使基金合同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对不涉及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的部分条款或对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部分条款,在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中一并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7月5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或申购了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嘉实基金官网(www.jsfund.cn)及2012年7月5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布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__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
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嘉实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投资范围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