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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给险企股东划定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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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结余超3万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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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给险企股东划定禁区
    2012-08-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险企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

      ⊙记者 卢晓平 ○编辑 枫林

      

      “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了《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予以进一步规范。《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以保险公司控股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管控和业务联系为基础,在控制行为、交易行为、资本协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监管配合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善意行使对保险公司的控制权,审慎行使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的提名权;二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确保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恪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资本协助承诺,对于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协调保险公司其他股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险公司资本金达到保险监管的要求;四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恪守对保险公司的保密义务;五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应当督促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

      根据《保险法》授予保监会的监管权限,结合监管实际,《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的监管作出了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定。

      主要包括:一是保险公司出现严重亏损、偿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对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二是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转让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险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