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14 股票简称:蒙发利 公告编号:2012-43号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集和出席情况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3日上午10:00在厦门市前埔路16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公司已于2012年7月1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载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邹剑寒先生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名,持有公司股份共计177,258,040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议案》。该议案已经代表股份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为:赞成177,25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77,258,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志军、陆蕾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蒙发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