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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公司
    资管业务试点办法
    正式实施
    2012-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孙霖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较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评级试点资格条件

      将继续研究开放“一对多”资管业务等

      ⊙记者 马婧妤 孙霖 郭玉志 ○编辑 龚维松

      

      在进行了近两个月的征求意见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试点办法》采纳了降低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方面的试点资格条件等市场意见,并将在今后继续跟进研究开放“一对多”资管业务等相关问题。

      根据市场意见,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部分修改,下调了申请资管业务试点的期货公司评级要求,由此前的B类BB级下调至B类B级,原5亿元的净资本水平未变。

      此外,证监会主要采纳的修改意见还包括:

      调整了在试点资格申请材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

      简化了资产管理合同的审查备案程序;

      完善了期货公司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的内容;

      删除了有关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期货公司应当内部报告的规定;

      增加了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的基本规定;

      完善了有关合同终止、后续事宜处理和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定;

      修改并完善了有关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开户备案和销户的具体规定。

      根据《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收到了各方关于拓宽试点范围等相关意见,包括尽快放开“一对多”资产管理业务,建立资管业务资金托管机制,建立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的信息公示平台,明确营业部能否开展资管业务,明确初始委托资产的具体形式,明确期货公司网站能否推广资管业务,增加研究报告隔离的相关内容,完善资管业务有关账户管理、开户流程、业务隔离、经营场地、不公平交易及其防控、手续费收取等具体细则等意见。

      针对上述意见,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通过建立完善资管业务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和开户程序,完善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研究制定日常监管指引、引导行业自律等方式,逐步引导业内合规、有序地开展资管业务试点,并将继续跟进研究相关问题,本着循序渐进的思路,在积极防控创新业务风险和利益冲突的同时,引导期货行业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稳步扩大资管业务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