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7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5日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劵报》、《证券日报》等媒体刊载了会议通知。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119,370,9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1.2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通过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给予相应授权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19,370,93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二、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19,370,93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19,370,93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119,370,937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如下见证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12-029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设定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林旭曦女士(现持有本公司股份77,597,5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9.79%)于2011年5月9日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203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6%)质押给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林旭曦女士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的履约担保(具体详情请参阅公司2011年5月10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1-020)。2012年1月10日,林旭曦女士追加质押3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4%),用于该合同的履约担保。
2012年8月6日公司接林旭曦女士通知,因合同一事项已履行完毕,林旭曦女士原质押给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本公司股票23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已于2012年8月6日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二、股东股份设定质押
林旭曦女士于2011年12月16日将其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高管锁定股)18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23%)质押给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林旭曦女士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的履约担保(具体详情请参阅公司2011年12月20日《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公告编号:2011-069)。
2012年8月6日公司接林旭曦女士通知,林旭曦女士追加5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6%)用于合同二的履约担保。质押期限自2011年8月6日起至合同事项履行完毕,办理解除质押为止。该质押事项已于2012年8月6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至2012年8月6日,林旭曦女士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433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25%。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