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2012-017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2年8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栋梁路栋梁新材会议中心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陆志宝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7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54227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30%。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422726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2、审议通过《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同意105422726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3、审议通过《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105422726股,反对0股,弃权0 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