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研究所年报专题小组
□执笔 董轩
内容提要
基于年报数据统计,本文对沪市938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2011年度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董监事会召开和出席情况看,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的董事会逐渐成为主流;公司均依法召开了监事会,并对公司的各项重大事项发表了积极意见;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委托和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较少;年报中关于高管履职信息披露内容较少,较多公司的高管均兼任了公司的董事职务;独立董事方面,大多数独立董事仅任职于一家或两家上市公司,但也有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3家以上(含3家)上市公司任职;部分公司的部分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提出了异议;此外,部分公司独立董事存在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最后,根据年报统计分析结果,提出推动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的建议。
截至2011年4月28日,沪市有938家上市公司按时披露了2011年年度报告。截至报告期末,沪市上市公司共有16149人担任20902个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其中,董事合计8938位,监事合计4003位;高级管理人员合计5663位。本文结合年报披露相关内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数据取自上市公司填报的XBRL实例文档,部分数据来自于wind(万得)咨询,尽管我们做了相当大量的数据统计和核对工作,但仍不能保证本文所引用数据是完全准确的。),分析沪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2011年度的履职情况,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一、董事履职情况
(一)董事会召开情况分析
据统计,201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累计召开董事会会议8878次,其中,以现场方式召开为3768次,占比为42.44%;以通讯方式召开为4687次,占比为52.79%;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为423次,占比4.77%。201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平均每家召开董事会为9.46次。
从董事会召开方式来看,通讯表决方式成为董事会召开的主要形式。报告期内,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占比52.79%,超过了以现场方式召开次数,说明方便、快捷、参会成本较低的通讯表决方式为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青睐。开会方式和表决形式的多样化,降低了董事参会成本,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董事亲自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减少了委托表决或缺席等行为的发生。但是,频繁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不利于董事之间的交流与讨论,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董事发表意见的审慎性难以得到有效保证。
(二)董事出席董事会情况分析
报告期内,沪市上市公司董事应参加董事会次数80456人次,其中,亲自出席董事会77366人次,委托出席次数2687人次,缺席次数403人次,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平均出席率96.16%、委托出席率3.33%、缺席率0.5%。可见,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特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以下简称《行为指引》)出台后,董事勤勉履职意识显著提高。但是,也存在部分董事频繁采用委托方式参加表决甚至个别董事缺席次数较多等情况。
1、委托出席情况。报告期内,有649家公司2687人次采用了委托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其中,绝大部分公司委托出席的现象较少,低于5人次(含);委托表决超过10人次(含)的公司有6家。若仅从统计数据来看,频繁出现委托出席现象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多。根据目前年报披露规则,未对董事频繁采用委托方式出席会议的原因或理由等做出强制性披露要求。个别董事频繁采用委托出席的方式参会,不仅其勤勉尽责义务难以保证,同时也会导致董事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人数实质上达不到规定的要求。
2、缺席情况。报告期内,有112家公司的236人次缺席了董事会。其中,绝大部分公司(110家)缺席现象较少,低于5人次(含);缺席人次超过5人次(含)的公司有2家。从总体来看,绝大多数董事均不会无故缺席董事会,个别的缺席情况,公司披露的原因也多集中在出差、出国、个人原因、疾病等。
3、《行为指引》相关条款的执行情况。上交所《行为指引》规定,“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做出决议并公告。董事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二分之一以上,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上交所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报告期内,有个别公司的个别董事因无法联系、出差出国等原因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达到二分之一。有9家公司的十位董事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达到三分之一。可见,尽管有部分公司的个别董事频繁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但总体上来看,《行为指引》的出台对董事勤勉尽责推动作用明显。
二、监事履职情况
(一)监事会召开情况分析
据统计,2011年度沪市上市公司累计召开监事会会议4768次,平均每家公司召开监事会5.08次。报告期内,大多数公司(682家)在报告期内召开了4到6次监事会,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72.71%。其中,召开4次监事会的公司家数最多,为294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31.3%,另外,有83家公司报告期内召开了3次监事会。
(二)监事会发表意见情况
按照年报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规定,监事会需要对公司依法运作、财务情况、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收购、出售资产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情况等发表独立意见。总体来看,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均对上述事项发表了肯定或积极的意见。(由于公司披露的年报无相关的量化数据,均为文字意见,故在分析监事会意见情况时,根据各公司填报的XBRL统计数据并结合阅读部分上市公司的年报。)
1、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对本公司的依法运作基本无异议。但是,多数公司监事会发表的意见信息含量不高,即使是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公司,公司监事会的意见也局限于引用监管机构的处分或处罚意见,投资者很难从中判断公司依法运作的真实状况。
2、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情况、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对本公司的财务情况基本无异议。但是,多数公司的监事会对财务情况发表的意见较为笼统,多简单表述为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客观公正等。报告期内,59家公司的监事会对本公司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财务报告发表了意见(其中ST类公司占据大多数),意见多为表示同意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并认同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说明,或为简单地转述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相关内容。
3、监事会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发表意见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对募集资金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基本无异议。除去报告期内无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监事会对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发表意见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投入承诺项目、变更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4、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和关联交易发表意见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对收购、出售资产情况基本无异议。若报告期内发生收购、出售资产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监事会的意见多为“交易公平、价格公允、程序合规、无内幕交易、无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等”。报告期内,公司的监事会对关联交易情况基本无异议。监事会意见多为关联交易程序合规、交易价格公允、无内幕交易等。
5、监事会对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发表意见的情况。报告期内,共有35家公司披露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监事会的意见多为解释原因,内容上基本和董事会说明一致。
三、高级管理人员兼职情况
目前按照年报披露相关规定,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履职方面的披露内容较少,仅仅是简单披露了高管的人员构成、兼职情况、任职期限、持股变动和薪酬待遇等情况。从统计数据来看,截至报告期末,全体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5663位。其中,有1766位高管在同一家公司兼任了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六条规定“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从数据来看,公司高管人员兼任非独立董事的比例较高,且大部分公司的总经理均兼任了公司的董事。可见,管理层和董事会出现一定程度的重叠。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实现局部的统一,有利于公司治理效率的提高,但是,若高管人员和董事会成员高度重叠,或者关键岗位由同一人兼任,则会限制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与制衡,易于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也不利于职业经理人的引入。
四、独立董事履职情况分析
(一)独立董事任职分布情况
经统计,截至2011年12月31日,沪市共有3081名在任独立董事(已扣除626人的兼任因素)。从独立董事任职分布情况来看,在3081名在任独立董事中,同时担任两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458名,占总数的14.86%;同时担任三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261名,占总数的8.47%;同时担任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有122名,占总数的3.96%;同时担任五家的有51人,占总数的1.66%。可见,大部分独立董事仅任职于一家或两家上市公司,为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提供了保障。但有相当一部分独立董事在3家以上(含3家)上市公司任职,其能否认真充分履职值得关注。
(二)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全体独立董事在2011年度内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为29510人次,平均每人9.57次。其中,独立董事亲自出席28460人次,平均每人9.24次,占应参会的96.44%;委托出席977人次,平均每人0.32次,占应参会比例的3.31%,缺席73人次,平均每人0.024次,占应参会比例的0.25%,委托出席和缺席情况占比合计3.56%。可见,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总体良好,独立董事亲自出席率较高。
(三)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特定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享有特别职权,另外,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特别是可能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事项。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是否经过审慎判断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可能影响或损害公司整体利益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事项能否发表异议,是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重要体现。报告期内,共有26家公司的38位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提出异议,分别占沪市上市公司总数的2.77%,以及独立董事总人数的1.23%。
从异议人次及事项来看,报告期内共有48人次就36个议案提出异议。其中,被提出3人次以上(包括3人次)异议的有3家,还有个别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多个议案均提出了异议,如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总经理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报告以及相关人事安排等议案都提出了弃权票;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季度报告、董秘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投资项目等均提出了异议。
从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事项的类别来看,涉及重大对外投资(包括收购、出售资产)、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聘任、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关联担保等。其中,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被提出异议最多,共有12家公司被提出异议;其次为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聘任,共有4家公司被提出异议;再次为定期报告和关联交易,共有3家公司就定期报告被提出异议,有3家公司就关联交易被提出异议。
可见,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总体较好,大部分独立董事积极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并对部分重大事项决策的风险进行了充分揭示。但是,从总体看,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的异议率仍然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公司比重很小;二是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人数也较少;三是多数独立董事仅以弃权的方式表示异议,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情况较少;四是独立董事的异议难以对公司董事会决策产生支配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参加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情况不尽如人意,据不完全统计,在已召开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司中,有63家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全部缺席。独立董事缺席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包括:部分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有关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不够细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未提前与独立董事协商,造成冲突后又无法及时更改;部分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认识不够深刻,未能妥善处理自身职责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缺乏相互沟通协调,公司董秘也未有及时处理协调。
五、下一步工作建议
根据年报统计分析结果,提出推动上市公司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切实履行职责的建议。
(一)建议对董事会召开形式和表决形式进行适当性监管,加强缺席“三会”情况的信息披露。
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一半以上的董事会是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开会方式和表决形式的多样化,对如何评价董事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本文建议,对以通讯方式召开或以通讯方式参与表决的董事会适用范围,根据表决事项的内容等进行适当性监管,特别是对于一些重大议案,或者对董事参与度要求较高的议案,应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
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个别董事仍然存在较多的委托出席甚至缺席行为,特别是部分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存在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了督促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切实勤勉尽责,防止刻意缺席敏感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情况的发生,建议“三会”决议公告中进一步明确董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参会情况,未亲自出席的详细原因等;建议在年报准则中加强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的披露要求,明确规定董监事(特别是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应当亲自出席年度股东大会。此外,建议披露缺席“三会”的董监事和高管人员在会后是否采取审查会议记录、向相关人员询问或质疑、要求公司纠正等方式,补充履行职责。
(二)强化独立董事选任过程信息披露,增加独立董事履职信息披露内容的深度和广度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独立董事的选任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大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由董事会或控股股东提出,持股1%以上的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情况很少见,为了拓宽中小股东通过推举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建议加强独立董事选任过程的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发布提示公告、公开征集等方式,保障中小股东对于独董提名方式的知情权,并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鼓励中小股东提名并选举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从年报披露情况来看,大部分公司没有披露独立董事为履行职责所作的具体工作,而仅仅表现为简单落实年报准则的要求。因此,本文建议增加独立董事履职的披露要求,详细披露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增加披露内容的深度,如,披露独立董事在公司的有效工作时间、就重大事项发表意见过程中提出的疑问或采取的措施、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实地调研情况、在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同时,对独立董事持异议的情况,增加披露内容的广度,如,披露其他董事对独立董事持异议的议案的意见和理由,对于独立董事集体持异议的议案,若仍获得董事会的通过,可考虑要求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意见,同时考虑是否应将此类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丰富监事和高管履职情况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明确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
按照目前年报披露要求,对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信息披露内容较少,本文建议,关于监事履职情况,建议在原有披露内容和格式的基础上,重点披露与监事履职和独立性相关的内容,如监事就相关议案履行了哪些职责,职工监事或外部监事的履职情况说明等。对于无异议的内容,建议披露时可作简化处理。关于公司高管履职情况,建议丰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的披露内容,如,管理层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总经理工作报告的部分内容、公司利用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高管队伍的情况等。
独立董事需要对一些重大问题事先发表意见,且公司要保证其有足够的履职条件,而监事会也被赋予了许多类似职责,使得公司就某一议案进行决策时,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多方面发表意见,且意见雷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决策程序的混乱和信息披露的重复,也导致了公司内部机构臃肿,本文建议进一步明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职责范围,同时简化披露内容,将独立董事意见作为董事会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无异议可不必单独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