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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A23版)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因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积极的证券选择,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健回报。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判断来确定投资组合中各大类资产的权重。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精选出具有内在价值和成长潜力的股票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方面,本基金会深入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和利率趋势,选择流动性好,到期收益率与信用质量相对较高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的综合研判结果予以决策。通过对比大类资产的相对价值、流动性及市场情绪等指标来判断经济周期所处阶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动态配置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比例。具体宏观和市场环境划分阶段如下:

    综合值:周期复苏繁荣衰退萧条
    宏观经济表现上行下行
    经济周期复苏繁荣衰退萧条
    市场市场动量
    市场情绪低迷高涨高涨低迷

    表 5 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运行阶段

    数据来源: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对宏观经济环境有初步判断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整体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及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应用量化工具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优化,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为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提供支持。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与“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相结合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估值合理、具有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及上市公司。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行业基本面、市场估值等指标,选择在不同经济周期阶段中具有较高成长性和景气优势的行业,并选择其中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投资。

    对行业配置权重的确定或调整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行业基本面比较。行业比较包括两个层面,行业生命周期和行业景气。行业生命周期由行业自身发展规律决定,主要受产业链、行业竞争结构等因素的影响;行业景气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而表现不同,主要分析指标包括收入、利润、价格、产量、产能利用率、销量及增速等。

    ②行业市场估值比较。估值体现市场预期,行业间估值排序、行业自身估值水平都影响行业在市场中的表现。因此,运用行业估值模型分析行业投资机会是行之有效的手段,具体指标包括行业间估值比较、行业估值水平、行业的盈利调整等。

    ③在上述初步筛选的基础上,结合产业政策,从全球产业格局变迁、国内经济增长驱动等角度,寻求符合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结构转型主题、估值合理的优势行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来建立股票库。首先,运用流动性、盈利能力、估值水平等指标对所有A股进行定量筛选,构建股票备选库。其次,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定性分析,进一步发掘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且估值合理的优质个股构建股票风格库。

    ①定量筛选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以下两步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筛选,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备选库。

    A. 在市场所有A股中,剔除ST、*ST及公司认为的其他高风险品种股票。

    B. 在上一步的基础上,重点考察盈利能力、估值等指标,并根据这些指标综合排序、筛选,形成股票备选库。

    盈利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是指企业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经营者经营业绩和管理效能的集中体现。企业的盈利能力指标是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重点关注的因素。本基金选取净资产收益率(ROE)、总资产报酬率(ROA)、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润同比增长率等指标作为衡量标准。

    估值指标:企业的估值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其未来成长性以及当前投资的安全性。估值合理将是本基金选股的一个重要条件。本基金采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例(PEG)等估值指标,并参考国际估值分析方法、结合国内市场特征对入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综合评估入选,选取估值合理的个股。

    ②定性分析

    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定性分析:

    行业发展前景及地位:公司所在行业发展趋势良好,具有良好的行业成长性;公司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在生产、技术、市场等一个或多个方面具有行业内领先地位,并在短时间内难以被行业内的其他竞争对手超越,在未来的发展中,其在行业或者细分行业中的地位预期会有较大的上升。

    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良好,管理规范,已建立起市场化经营机制、决策效率高、对市场变化反应灵敏并内控有力。主要考核指标:财务信息质量、所有权结构、独立董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等。

    营运状况:公司营运状况良好,股东和管理层结构稳定;各项财务指标状况良好;公司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等。

    核心竞争力:公司主营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备核心竞争优势,比如专利技术、资源独占、销售网络垄断、独特的市场形象、较高的品牌认知度等。

    风险因素考察:公司在技术、营销、内部控制等方面不存在较大风险,同时公司具备与规模扩张匹配的较强的管理能力。

    ③构建投资组合

    在对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定量筛选和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经理结合研究员对行业和个股的分析结果,精选优质企业,形成股票风格库,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3)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制定最终的新股申购策略,力求获取超额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在保持组合高度流动性的前提下,结合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基本面、金融市场运行趋势、市场资金面情况及市场供求、债市收益率水平、期限利差及信用利差等各方面的分析,制定组合动态配置策略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基金组合中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及期限结构,结合内部研究和信用评级积极优选个券进行投资。具体投资策略包括:

    1)久期及期限结构管理

    久期管理是债券组合管理的核心环节,是提高收益、控制风险的有效手段,也是衡量基金组合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的关键指标。组合资产久期要与组合负债即募集资金久期匹配,以规避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久期也是衡量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对债券组合投资的收益影响程度的指标。本基金在保持资产和负债久期基本匹配的基础上,还会综合分析中国宏观经济、财政金融政策和市场状况,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微调组合债券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上升通道时,适度降低组合久期;当预期市场利率处于下降通道时,适度提高组合久期,在有效控制风险基础上,有效提高组合整体的收益水平。

    同时,在确定久期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市场环境和期限利差走势分析选择不同的组合期限结构策略,主要的期限结构策略包括:骑乘策略、哑铃组合策略、子弹组合策略等。

    2)通过利率和信用利差分析确定券种配置

    券种配置策略主要体现为对不同类型债券的选择,通过利率水平和信用利差分析发现具有相对配置价值的债券种类,结合组合流动性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随时调整组合结构,通过券种的选择和调整优化债券组合收益。本基金所选券种均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品种,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及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等监管机构批准投资的品种。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3)加强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久期、期限结构及券种配置的基础上,还要加强信用品种的内部信用评估,优化个券选择。通过综合性的内部信用评估系统对标的个券进行信用评级,将通过信用评级的债券纳入备选库,再结合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在备选库内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通过内部信用分析和研究判断找出市场定价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杠杆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收益率情况及资金成本水平,实时把握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品种之间的收益率差异,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采取适度的回购杠杆操作,有效增厚基金资产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条款和对应基础证券的估值与价格变化的研究,采用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套利,获得超额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4、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4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

    沪深300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此外,沪深300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上证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2、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5、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7、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同、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府前街三号楼3-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20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尹庆军

    成立日期:2011年11月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6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8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合计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0%-80%,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20%-7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④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日前,采用估值技术分别对债券和获配的权证进行估值;自上市日起,债券和获配的权证按1)中的相关方法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以内(含第4)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或者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与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凡选择红利再投资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基金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申购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资讯服务定制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了解基金资讯,基金管理人推出全方位资讯服务定制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基金净值、电子对账单等各种服务,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短信等多渠道发送所定制的资讯。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随时了解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及投资资讯,基金管理人开通客服热线(4000-2000-18),自动语音服务提供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基金合同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开设人工座席,在每个交易日(工作时间9:00-17:00)提供人工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建议与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索取对账单等专项服务。

    投资者也可通过客服热线进行语音留言,客户服务人员将及时进行处理。

    (六)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投资者可享有基金交易、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也可以获取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直销业务表单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基金份额持有人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在线客服,可以与客户服务人员进行网上一对一答疑解惑。

    (七) 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如果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意或有其他需求,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电子邮件、邮寄、手机短信等各种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

    (八)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电话:4000-2000-18

    网址:http://www.gfund.com

    客户服务电子信箱:service@g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g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