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发A股或H股重新上市(上接封一)
B股公司退市后
可发A股或H股重新上市
(上接封一)显然,目前这方面的原因已不再成立。另一方面,应考虑公司和投资者的意愿。当前,限于交易活跃程度低、融资功能缺乏、股价折价的现实情况,自愿从B股市场退市的公司,当然是不愿意在B股市场重新上市的,否则就没有必要自愿退市;同时,B股投资者显然也不希望自己所持有的公司在B股市场重新上市。再有,从技术角度讲,B股公司退市后在A股或H股市场重新上市并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重新上市料优先优惠
对于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的上市条件和程序问题,专家估计,从沪深交易所的一致表态看,“倾向性很明显,预计是优先、优惠的”。海通证券副总、首席经济学家李迅雷分析说,沪深交易所在答记者问中均明确表示,将“充分考虑历史因素并尊重公司的意愿,安排其重新上市”。“两个交易所前后的表态透露了几方面的信息:一是重新上市可直接向拟上市地的交易所申请,经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即可重新上市,不需要经过证监会核准,程序会简化;二是作为对‘充分考虑历史因素’情节的具体体现,很可能意味着交易所会优先安排B股公司重新上市A股,对达不到财务指标的上市条件应该可以申请豁免。”李迅雷总结说,除了对重新上市简化程序的考虑外,“充分考虑历史因素”的表态,市场一定不要忽视,排队优先、条件降低是题中应有之义。
定向增资是资产重组可行路径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吕红兵律师表示,B股公司自愿退市后,为按照交易所的表述“重新符合上市条件”,自然需要改善基本面,提升投资价值。在这个过程中,积极进行资产重组是必要过程,而可行的路径就是采用定向增资的方式。“可以比照A股市场的做法,引入不超过10个境内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既可以注入优质资产,也可以注入人民币或外币资金。”
再有,对B股公司在A股市场重新上市后,外资股东在A股市场上的交易问题,吕红兵指出,其交易完全可以通过QFII机制予以解决。同时,实际上目前的A股公司也有不少境外股东,其实践可以为B股公司重新上市后的外资股东提供很多经验和做法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