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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2-08-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4 证券简称:实达集团 编号:第2012-016号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8日(星期三)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现有董事8名,实际参与会议的董事为8名。

      会议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的文件要求,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第一百五十五条做如下修改:

      原 第一百五十五条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数、公司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且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当年原则上应以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用于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当年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在中期进行现金分红;

      (2)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正数、公司每股净资产不低于1元、且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的前提下,且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持续经营、长期发展和投资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当年原则上应以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30%用于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但当年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3)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重新履行程序。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该项议案还须提交公司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