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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52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4.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本基金募集期限自2012年8月13日起至2012年9月14日,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6.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7.本基金首次募集份额目标不超过50亿份(不包括募集期利息)。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有效控制。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份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不超过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对所有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募集期内任何一天(含第一天)当日募集时间截止后认购申请份额达到本基金的募集目标上限,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提前结束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

      8.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确定以实际从注册登记机构取得的记录为准。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已经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登公司)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或本基金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2年8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和托管人网站(www.cgbchina.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直销申请表格,了解基金发售相关事宜。

      11.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咨询购买事宜。

      12.本基金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代销机构,本公司将另行公告。各代销机构可能增加部分基金销售网点,具体网点名单及开户认购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有关公告或拨打各代销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具体规定以各代销机构说明为准。

      13.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调整。

      14.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产品,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可以配置二级市场股票,所以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高于投资范围不含二级市场股票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为1.00元人民币,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采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其中,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95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bocim.com进行了公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保本条款详见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认购期间基金代码及简称

      基金代码:163823

      基金简称:中银保本混合

      基金英文简称:BOC Guaranteed Fund

      (三)基金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为适用本基金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保证的基础上,严控投资风险,力争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六)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稳健资产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品种。风险资产主要包括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持有的稳健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本基金持有的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九)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十)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下转A3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