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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2-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A股股票代码:601336 A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编号:临2012-028号

      H股股票代码: 1336 H股股票简称:新华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32056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8850元(税后)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5日

      ●除 息 日:2012年8月16日

      ●股息发放日:2012年8月24日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10月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及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特别分红暨建立公众投资者保护机制的议案》(以下简称“《特别分红议案》”)。关于执行《特别分红议案》的具体事项已于2012年7月26日召开的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具体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12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发布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现将本次特别分红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特别分红金额从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中提取。按本公司目前已发行股份3,119,546,600股,拟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32056元(含税),总计约合人民币10亿元。

      1、 对于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的现金股息,本公司根据《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8850元。

      2、 对于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股息,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人民币0.28850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上述国税函[2009]47号文件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 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及其他A股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每股税前人民币0.32056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5日

      除 息 日:2012年8月16日

      股息发放日:2012年8月24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2年8月15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本公告不适用于本公司H股股东的特别分红。

      四、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1、 本次特别分红归属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全体股东(以下简称“老股东”)的部分,将根据《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A股老股东和H股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分别存入本公司指定的在境内和境外设立的专项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专项基金账户”)进行托管,托管期限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的期限届满时终止(以下简称“托管期间”)。公司将对专项基金账户内的专项基金进行保本管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归全体老股东按各自份额享有。该等专项基金用以弥补托管期间由于前董事长违规事件造成的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减值准备和预计负债之外的其他实际损失。托管期间届满后,本公司将专项基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包括扣除弥补前述实际损失后的本金和利息的总额)按照《特别分红议案》通过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时全体老股东各自所持本公司股份(扣除上市时国有股股东依法减持的部分)所对应的份额划转给老股东。

      2、 除上述老股东外,其余A 股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机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 010-85213233

      传真: 010-85213219

      电邮: ir@newchinalife.com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13层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2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2011年度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