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2-2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采用现场形式举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维仰先生召集并主持,本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中期业绩公告及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时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二)、《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在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以本公司2012年6月30日总股本150,476,3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75,238,187.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期间,本公司2012年中期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关于股东回报规划事宜的论证报告》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关于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的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本公司章程修正案》。修订后的本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9日
证券代码:002672 证券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2-28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其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召开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下午2点开始;
6、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7、出席对象:
(1)A股股东:截至2012年9月19日(星期三)下午3点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A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H股股东:本公司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另行发布通知;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及董事会邀请的嘉宾。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会议将审议以下议案:
审议本公司《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普通决议案
1、审议《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为:在计提法定公积金后,以本公司2012年6月30日总股本150,476,37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5.00元(含税),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为人民币75,238,187.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期间。本公司2012年中期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2、审议《关于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采取所有必须及合宜的行动、签立所有必须及合宜之文件及文书、并就有关采纳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及其他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特别决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授权董事会代表本公司采取所有必须及合宜的行动、签立所有必须及合宜之文件及文书、并就有关修订本公司章程的生效及其他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第3项议案需经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已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一)A股股东
1.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单位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
2. 登记时间:2012年9月20日、21日(9:00-11:00,14:00-16:00)。
3. 登记方式:现场登记或邮寄、传真方式登记。
4.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二)H股股东
本公司将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另行发布通知。
四、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1)联系人:王娜
(2)联系电话:0755-86676092
(3)传真:0755-86676002
(4)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
(5)邮编:518057
2、本次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食宿、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自理。
五、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9日
附件:
1、回执 2、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回执
回 执
截至2012年9月19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拟参加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账户:
联系方式:
股东名称(签字或盖章):
2012年 月 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截至2012年9月19日,本人(本公司)持有 股“东江环保”(002672)股票,作为“东江环保”(002672)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全权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24日(星期一)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公司签署此次会议相关文件,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
普通决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 |||
2 | 关于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
特别决议案 | ||||
3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说明:1、委托人可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方框内划“√”,作出投票指示,每项均为单选,多选无效;
2、如委托人未作出任何投票指示,受托人可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委托书自签发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时止;
4、本授权委托书应于2012年9月21日或之前填妥并送达本公司。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2-29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12年8月9日以现场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召开。会议通知于2012年7月25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采用现场形式参加,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袁桅女士召集并主持,全体监事经过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中期业绩公告及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确认,本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成述或重大遗漏。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本公司2012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本公司此次中期利润分配兼顾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以及投资者利益,有利于投资者分享公司增长成果。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事项尚需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次制定的《关于本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充分考虑了投资者获取合理回报的要求和意见,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事项尚需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该事项尚需本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2年8月9日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的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拟对《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分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公司股票;及
(八)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删除全条并以下文取代: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回购公司股票;
(八)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及
(九)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二、原公司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提出罢免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删除全条并以下文取代: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前述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九) 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原公司章程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删除全条并以下文取代: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六)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后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原则:
1、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等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该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广大中小投资者参与股东大会的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十)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宣布和支付。公司向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原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