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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首富阎志潜入汉商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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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年纠葛再战第二回合
    浙大网新诉阿尔斯通索赔1.9亿
    2012-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夏子航 ○编辑 阮奇

      

      纠葛了8年,两年前被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终局裁决书判赔3200万美元而吃尽苦头的浙大网新决定实施反击,掀起它与ALSTOM Technology Ltd(阿尔斯通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阿尔斯通”)争战的第2回合。

      浙大网新今日公告,8月9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公司作为原告对阿尔斯通等5方提起的侵权责任诉讼。浙大网新诉讼要求阿尔斯通等5方退还及赔付共计1.9亿元左右。

      由于此前3200万美元赔付由浙大网新大股东兜底,本次浙大网新的出击亦是其大股东对巨额赔付损失风险的一场对冲。

      如今的诉讼同两年前那场耗时长久的仲裁一样,皆起源于2004年之际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易。

      2004 年12月8日,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签订了脱硫技术许可协议,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浙大网新获许使用阿尔斯通的WFGD技术,并向阿尔斯通支付技术许可费。

      浙大网新在今日公告的诉讼起因中表示,在签署上述许可协议事后,浙大网新发现阿尔斯通等方面隐瞒了阿尔斯通实际并不拥有协议中约定的四项专利,该四项专利实际是由其余4被告分别拥有的重大事实。且在上述四项专利中,两项无关专利被纳入专利许可范围,另外两项则被宣告为无效专利。

      据诉讼信息披露,其余4被告在瑞典及美国注册。

      据此,浙江网新认为阿尔斯通等5方构成共同侵权,起诉要求阿尔斯通向浙大网新退还因侵权而向浙大网新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共2925.12万元,其余4被告分别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浙大网新同时要求判令阿尔斯通向其赔偿其他损失1.6亿元,其余4被告分别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这次诉讼之前,是阿尔斯通取得胜算。

      2005年,浙大网新与阿尔斯通双方对2005年技术许可费的数额问题产生争议。2006年8月,阿尔斯通向国际商会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之后,阿尔斯通将案件转至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将该赔偿额追加至3800万美元左右。针对阿尔斯通的请求,浙大网新提出了反请求,要求阿尔斯通偿付因其违约而给浙大网新造成的损失约400万美元。

      2010年7月,浙大网新收到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关于利息与费用的终局裁决书,浙大网新应向阿尔斯通合计支付约3200万美元利息与费用。

      浙大网新于2011年11月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法院已收到阿尔斯通提交的《承认与执行申请书》,要求请求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

      浙大网新则表示聘请律师应诉。2012年4月披露的浙大网新2011年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杭州市中院尚未就该诉讼及执行做出裁决。

      浙大网新对于该3200万美元赔付有大股东充当挡箭牌。2008年4月,浙大网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控股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认购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浙江众合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的议案,该次资产置换完成后,浙大网新作为众合机电第一大股东,不再从事机电脱硫相关业务。

      也就是为了促成上述资产置换事项,2008 年8月浙江网新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浙大网新签订了《关于脱硫业务承接、转让的框架协议》,网新集团承诺将承担浙大网新所承接的脱硫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或有风险及损失。根据上述协议,网新集团将承担与阿尔斯通仲裁争议带来的损失,因此仲裁不会对上市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2010年的仲裁结果对于浙大网新大股东来说是一个十足的坏消息。本次反诉,仍以浙大网新为主体,但同时也是其大股东网新集团的一次出击,若胜诉即可有一定机会对冲3200万美元赔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