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3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决定召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情况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24日。
二、会议议题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审议《制定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截止2012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手续的本公司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受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进行登记;
3、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登记;
4、异地股东凭以上有关证件的信函、传真件进行登记(须在2012年8月27日16:00 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5、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邮编:233121
6、登记时间:2012年8月25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时~4时,2012年8月27日上午9时~11时,下午1时~4时。
五、其它事项
1、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50-6678809
传真号码:0550-6678868
联系人:童海燕、俞乐
通讯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工业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33121
2、会议费用:
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3、若有其它事宜,另行通知。
六、附件
1、授权委托书;
2、参会回执。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代理行使表决权。本人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了解了公司有关审议事项及内容,表决意见如下:
序号 | 议案名称 | 表 决 意 见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 | 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 |||
2 | 审议《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
3 | 审议《制定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填表说明:请在 “同意”、“反对”、“弃权”中填“√”,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不选或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委托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被委托人签字: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12年 月 日
注:1、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2
回 执
截止2012年8月24日,我单位(个人)持有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股,拟参加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出席人姓名:
股东帐户:
股东名称:(签章)
注:请拟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于2012年8月28日前将回执传回公司。授权委托书和回执剪报或重新打印均有效。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4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于2012年8月13日在公司3楼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人,实到董事10人。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施卫东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审议并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成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审议工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该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书面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2012年上半年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12年上半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748,778.17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26,481,153.27元(母公司口径,下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648,115.33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截止2012年6月30日年实际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132,902,200.25元。同意公司2012年上半年利润分配预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7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星期四)上午九点在公司销售研发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1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于召开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二、备查文件
1、《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2-045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于2012年8月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并于2012年8月13日在公司三楼小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肖体喜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体监事一致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12年上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170,2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