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临2012-022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7月3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钟虹光先生主持,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 公司201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及董事会人数的调整。其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相应修改;董事会人数的调整,是由于董事会换届后,新一届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人数由原来的11人调整为了9人。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等相关内容的修改
共涉及8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中,新增现金分红政策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一百八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1款“(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其后序号顺延。
2、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1款:“(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其后序号顺延。
3、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为:
(一)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2点如下,其后序号顺延: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7、董事会拟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4、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为:
增加1款:“(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提出调整或变更方案;”,其后序号顺延。
5、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原为: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增加1款“(四)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其后序号顺延。
6、 公司章程第第一百八十一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及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时,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若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连续三年原则上应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8、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订为:删除本条。
由于第一百八十三条已包含了本条内容,因此删除本条。
(二)董事会人数调整的相关条款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原为: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
修订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公司将于2012年8月30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详见《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0日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临2012-023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第二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2年8月10日下午13: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7月3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刘立新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二、公司201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议案。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及董事会人数的调整。其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的修改,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 )及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进行的相应修改;董事会人数的调整,是由于董事会换届后,新一届董事会(即第六届董事会)人数由原来的11人调整为了9人。具体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条款等相关内容的修改
共涉及8条:第四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其中,新增现金分红政策的主要内容集中在第一百八十一条(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利润分配政策)。
1、 公司章程第四十条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1款“(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其后序号顺延。
2、 公司章程第七十七条原为: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1款:“(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其后序号顺延。
3、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为:
(一)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修订为:
增加2款如下,其后序号顺延:
6、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变更;
7、董事会拟定的现金分红方案;
4、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原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为:
增加1款:“(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提出调整或变更方案;”,其后序号顺延。
5、 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原为: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监事会主席;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八)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二)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为:
增加1款“(四)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其后序号顺延。
6、 公司章程第第一百八十一条原为: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为: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盈利情况、资金状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拟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
3、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5、对符合《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现金分红的条件,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及未用于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7、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原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时,需满足“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若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公司应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修订为: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应以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为前提,原则上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盈利且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可分配利润,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无重大现金支出计划。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超出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计划。
如公司虽未同时满足上述条件,但分红后资金状况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和期间间隔: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基础上,公司连续三年原则上应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且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的前提下,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1)国家及有关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当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或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公司当年净利润或净现金流入较上年下降超过20%。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与修改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8、 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原为: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修订为:删除本条。
由于第一百八十三条已包含了本条内容,因此删除本条。
(二)董事会人数调整的相关条款
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原为:
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独立董事四人。
修订为: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独立董事3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2年8月10日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临2012-024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 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11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27.32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元,募集资金总额549,835,2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33,090,648元。该资金已于2010年12月24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并经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磊验字[2010]第2016号《验资报告》验证。
2. 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单位:万元
| 以前年度 已投入 | 本年使用金额 | 累计利息收入净额(扣手续费) | 年末余额 | ||
| 置换先期投入项目金额 | 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 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 | |||
| 24552 | 14306 | 939 | 15390 | ||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2011年1月,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南昌青云谱支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青山湖支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银行南昌市青湖支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铁路支行(前述5家银行,以下统称“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荐机构、海通证券)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协议);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公司2011年2月与专户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约定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等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内容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实际履行中不存在违反协议的情况。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为14,306万元,主要用于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和OTC制剂生产线改造项目。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本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12年0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8月10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募集资金总额 | 54984 | 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14306 | |||||||||
| 募集资金净额 | 53309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 | 0 | 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38858 | |||||||||
| 变更用途的募集资金总额比例 | 0 | |||||||||||
| 承诺投资项目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1) | 本年度投入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与承诺投入金额的差额(3)=(2)-(1) | 截至期末投入进度(%)(4)=(2)/(1)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
| OTC制剂生产线改造项目 | 无 | 21,677 | 不适用 | 21,677 | 421 | 9,073 | -12,604 | 41.86% | 2012年4月 | 否 | ||
| 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 | 无 | 33,323 | 不适用 | 33,323 | 13,885 | 29,785 | -3,538 | 89.38% | 2012年10月 | 否 | ||
| 合计 | — | 55,000 | 55,000 | 14,306 | 38,858 | -16,142 | — | — | — | — | — |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募投项目) | 由于以下2个原因使液体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将推迟至10月:1、液体制剂生产线项目由于施工方原因导致工期推迟;2、液体项目生产线为进口的液体全自动生产线,需较长的设备调试及生产线测试准备时间。 |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不适用 |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5297万元,2011年度已置换5297万元。 |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不适用 | |||||||||||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不适用 | |||||||||||
股票简称:江中药业 证券代码:600750 编号:临2012-02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计划于2012年8月30日上午9:30召集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方案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2年8月30日上午9:30
3、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公司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表决
二、会议内容
1、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出席对象
1、2012年8月2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可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持委托书代理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见证律师
四、会议登记事项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受托出席的股东代理人还须持有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登记时间:2012年8月27日至8月29日9:00—16:30
4、登记方式:到公司证券部现场登记、电话、信函或传真方式
5、登记地点:公司证券部
6、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五、股东大会联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道788号
电话:0791-88169323
传真:0791-88162532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2年8月10日
附件: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 议题 | 表决情况 | ||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如果委托人对议案未作出具体表决指示,则被委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投票表决。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