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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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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于2012年7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1号文核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风险品种,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德邦优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31%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证券业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在南京大学任教,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林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历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成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杭州西子电梯厂办公室副主任,杭州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人事部部长、财务部计划与分析经理,杭州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官。

    骆敏华女士,董事,学士。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吕红兵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律协副会长,全国律协理事,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刘少波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金融研究所所长。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安同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南京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主任,中国生产力学会理事、中国技术经济研究会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曾任职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高继萍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曾先后在建设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

    3、公司高管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先生,总经理,硕士,曾任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唐涵颖女士,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监管干部,上海农商银行同业金融部经理。有8年以上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白仲光先生,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高级金融工程师、金融工程部及量化投资部总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2006年至2011年期间担任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白仲光先生具有8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未出现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基金经理的情形。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

    白仲光先生,投资总监;

    高继萍女士,交易总监;

    张亚辉女士,高级研究员;

    何晶先生,金融工程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经营理念、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督察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管理,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3)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由股东会、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受托投资、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以达到快速、及时、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降低不利影响,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的性质、特点,严格制定各项制度、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61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502.16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谷娜莎女士,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信托部代理业务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规划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内控巡查处处长;2001年1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助理,200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07年12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一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1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产规模超过九千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26010999

    客服电话:400-821-7788(免长途话费)

    直销联系人:高蔚如

    直销电话:021-26010928

    直销传真:021-26010960

    网址:www.db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增减或变更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联系人:宓旖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19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濮晓达

    业务联系人:徐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2年7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941号文核准。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在本基金的募集达到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视募集情况提前结束募集。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与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八、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收取,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认购费率
    M<50万1.2%
    50万≤M<200万0.8%
    200万≤M<500万0.4%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对应可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详细情况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投资人的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认购的限额

    通过代销机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其最低单笔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的部分不收取认购费用。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A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