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封面
  • 2:焦点
  • 3:路演回放
  • 4:要闻
  • 5:要闻
  • 6:海外
  • 7:金融货币
  • 8:证券·期货
  • 9:证券·期货
  • 10:财富管理
  • 11:观点·专栏
  • 12:调查
  • 13:专版
  • 15:专版
  • A1:公 司
  • A2:公司·热点
  • A3:公司·纵深
  • A4:公司·纵深
  • A5:公司·动向
  • A6:公司·地产
  • A7:上证研究院
  • A8: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9:股市行情
  • A10:市场数据
  • A11:信息披露
  • A12:信息披露
  • A13:信息披露
  • A14:信息披露
  • A15:信息披露
  • A16:信息披露
  • A17:信息披露
  • A18:信息披露
  • A19:信息披露
  • A20:信息披露
  • A21:信息披露
  • A22:信息披露
  • A23:信息披露
  • A24:信息披露
  • A25:信息披露
  • A26:信息披露
  • A27:信息披露
  • A28:信息披露
  • A29:信息披露
  • A30:信息披露
  • A31:信息披露
  • A32:信息披露
  • A33:信息披露
  • A34:信息披露
  • A35:信息披露
  • A36:信息披露
  • A37:信息披露
  • A38:信息披露
  • A39:信息披露
  • A40:信息披露
  • A41:信息披露
  • A42:信息披露
  • A43:信息披露
  • A44:信息披露
  • A45:信息披露
  • A46:信息披露
  • A47:信息披露
  • A48:信息披露
  • A49:信息披露
  • A50:信息披露
  • A51:信息披露
  • A52:信息披露
  • A53:信息披露
  • A54:信息披露
  • A55:信息披露
  • A56:信息披露
  • A57:信息披露
  • A58:信息披露
  • A59:信息披露
  • A60:信息披露
  • A61:信息披露
  • A62:信息披露
  • A63:信息披露
  • A64:信息披露
  • A65:信息披露
  • A66:信息披露
  • A67:信息披露
  • A68:信息披露
  • A69:信息披露
  • A70:信息披露
  • A71:信息披露
  • A72:信息披露
  • A73:信息披露
  • A74:信息披露
  • A75:信息披露
  • A76:信息披露
  • A77:信息披露
  • A78:信息披露
  • A79:信息披露
  • A80:信息披露
  • A81:信息披露
  • A82:信息披露
  • A83:信息披露
  • A84:信息披露
  • A85:信息披露
  • A86:信息披露
  • A87:信息披露
  • A88:信息披露
  • A89:信息披露
  • A90:信息披露
  • A91:信息披露
  • A92:信息披露
  • A93:信息披露
  • A94:信息披露
  • A95:信息披露
  • A96:信息披露
  • A97:信息披露
  • A98:信息披露
  • A99:信息披露
  • A100:信息披露
  • A101:信息披露
  • A102:信息披露
  • A103:信息披露
  • A104:信息披露
  • A105:信息披露
  • A106:信息披露
  • A107:信息披露
  • A108:信息披露
  • A109:信息披露
  • A110:信息披露
  • A111:信息披露
  • A112:信息披露
  • A113:信息披露
  • A114:信息披露
  • A115:信息披露
  • A116:信息披露
  • A117:信息披露
  • A118:信息披露
  • A119:信息披露
  • A120:信息披露
  • A121:信息披露
  • A122:信息披露
  • A123:信息披露
  • A124:信息披露
  • A125:信息披露
  • A126:信息披露
  • A127:信息披露
  • A128:信息披露
  • A129:信息披露
  • A130:信息披露
  • A131:信息披露
  • A132:信息披露
  • A133:信息披露
  • A134:信息披露
  • A135:信息披露
  • A136:信息披露
  • A137:信息披露
  • A138:信息披露
  • A139:信息披露
  • A140:信息披露
  • A141:信息披露
  • A142:信息披露
  • A143:信息披露
  • A144:信息披露
  • A145:信息披露
  • A146:信息披露
  • A147:信息披露
  • A148:信息披露
  • A149:信息披露
  • A150:信息披露
  • A151:信息披露
  • A152:信息披露
  •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进展情况公告
  •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份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  
    2012年8月15日   按日期查找
    A13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A137版:信息披露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暨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东所持股份无偿划转进展情况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项目管理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份主要生产经营数据公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08-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12年8月15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建信社会责任股票
    基金主代码530019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8月14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募集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号证监许可[2012]484号
    基金募集期间自2012年7月16日

    至2012年8月10日止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专户的日期2012年8月14日
    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单位:户 )9,860
    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单位:人民币元)1,111,324,695.07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单位:人民币元)65,925.28
    募集份额(单位:份)有效认购份额1,111,324,695.07
    利息结转的份额65,925.28
    合计1,111,390,620.35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况认购的基金份额(单位:份)988.35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0.0001%
    募集期限届满基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条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书面确认的日期2012年8月14日

    注: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和该只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该只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分别为0、0、0和0,前述所指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0至10万份(含)、10万份至50万份(含)、50万份至100万份(含)、100万份以上。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或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010-66228000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