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经理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
拟修改为:
第六十九条 在符合前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信息:
1、董事长;
2、总裁经董事长授权时;
3、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董事;
4、董事会秘书;
5、证券事务代表。
上述任何人对外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报纸上发布公告的时间。
附件五:
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条款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拟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修改如下: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原为: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实行资金计划管理,事先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募集资金项目预算范围内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管理部,由财务管理部审核汇总资金计划后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执行。超过预算10%以内的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后决定;超出预算10%,在预算20%以内报董事会审批,超预算20%以上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实际支付使用时经办部门填写付款手续,注明募集资金项目,按公司资金支付内控程序审批后转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内控规定进行审核、付款。
拟修改为: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投资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计划审批、申请使用,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实行资金计划管理,事先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募集资金项目预算范围内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汇总资金计划后经财务负责人、总裁审批后予以执行。超过预算10%以内的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讨论后决定;超出预算10%,在预算20%以内报董事会审批,超预算20%以上经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实际支付使用时经办部门填写付款手续,注明募集资金项目,按公司资金支付内控程序审批后转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内控规定进行审核、付款。
附件六:
修改《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实施细则》条款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需要,拟对《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实施细则》的内容修改如下:
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七条原为: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拟修改为: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一名。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原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战略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二条原为: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拟修改为: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九条原为: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拟修改为: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副总裁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五、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条原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经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经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拟修改为: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裁、副总裁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六、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原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修改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原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三条,原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拟修改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非独立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由总裁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原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修改为: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裁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编号:2012-20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时间:2012年9月11日上午9点;
3、召开地点: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的方式:现场投票;
5、出席对象:(1)截止2012年9月6日收市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特聘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有关事项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5、审议《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6、审议《关于建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在2012年8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另加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代理人另加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或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12年9月10日下午6点);
2、登记时间:(1)2012年9月10日上午8点至下午6点;(2)2012年9月11日上午8点半前;
3、登记地点:山东省东阿县阿胶街78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635-3264069
传真:0635-3264069、3260786
联系人:王鹏
邮编:252201
2、会议费用:参加会议的股东住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对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注册号):
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意见如下:
议题 | 请在表决项目 里用“○”表示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2、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3、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4、关于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 |||
5、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 |||
6、关于建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及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423 证券简称:东阿阿胶 编号:2012-21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2年8月4日以邮件的方式通知监事。会议于2012年8月14日以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参会监事5人,实际参会监事5人。本次监事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本次监事会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二、本次监事会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特此公告。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2年8月16日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
珠海华润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寻求更多的金融支持,服务于公司业务更快的发展,公司拟在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华润银行”)开展结算业务,包括日常经营业务结算、经销商因供应链融资业务与公司及珠海华润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的结算存款额度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5亿元,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年,存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利率。
本次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关联交易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1996年12月27日
住 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1346号
法定代表人:蒋伟
注册资本:人民币5,637,837,183元
税务登记证号码:44040119260094X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业务
珠海华润银行成立于1996年12月27日,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珠海市11家城市信用合作社改制设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珠海华润银行原名珠海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6月更名为珠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3月更名为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目前,珠海华润银行下辖总部营业部和49家支行。2009年2月华润股份有限公司和珠海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联合重组珠海华润银行。珠海华润银行现有股东包括法人股东10名及自然人股东108名,持股比例占5%以上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华润股份有限公司 | 10.00亿 | 75.33% |
珠海市海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91亿 | 14.38% |
珠海市财政局 | 1.00亿 | 7.53% |
截至2011年12月31日,珠海华润银行净利润3.02亿元,净资产为68亿元,资产总额463亿元,负债总额395亿元;资本充足率26.09%,核心资本充足率25.75%;不良资产率0.03%,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02亿元和0.02%;拨备覆盖率达6321%,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156.87%。各项经营指标保持稳健增长。
(二)关联关系
本公司控股股东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之下属公司,珠海华润银行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因此本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为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珠海华润银行开展的业务内容具体如下:
1、业务范围:日常结算业务、经销商因供应链融资业务与公司及珠海华润银行签订的融资协议,以及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
2、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3年。
3、定价原则:本次关联存款利率与人民银行公布的存款基准利率保持一致。公司与珠海华润银行结算业务形成的存款额度每日最高限额人民币1.5亿元。
在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后,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文件、协议并办理相关存款业务的手续等。
四、风险评估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拟在珠海华润银行开展的供应链融资、存款业务的风险主要体现在流动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以及业务开展过程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通过对珠海华润银行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分析,及对华润银行经营情况、管理状况、风险管理情况的了解,未发现珠海华润银行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在珠海华润银行办理存款等金融业务目前不存在重大风险。公司已完成相应《风险评估报告》。
为了控制风险和资金的安全,针对本次供应链融资、存款业务,公司建立了《风险处置预案》。将成立存款业务风险预防处置小组,设置专人管理并定期跟踪,严控风险;在存款业务期间,及时取得珠海华润银行季度报告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对华润银行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分析及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出现重大风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与珠海华润银行召开联席会议寻求解决方案,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此外,公司将在存款业务期间,通过不定期办理不同额度的存取款,以验证相关存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办理供应链融资及存款业务有助于本公司和珠海华润银行建立全面长期战略合作关系,扩大公司金融业务基础,为未来的发展寻求更多的金融支持。
珠海华润银行是一家依法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良好,不良贷款率极低,公司资金安全有保障。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1)珠海华润银行作为一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规范性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办理结算业务,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资金的需要;(3)公司本次交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同时,公司对在珠海华润银行办理结算业务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建立了风险处置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由于该交易涉及与关联企业珠海市华润银行的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未发生关联交易。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