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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2-038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

      1、召集人: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会议室

      4、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5日上午11:00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志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13人,代表股份296,939,5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41,501,975股)的54.84%。

      公司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董事周文贵先生因出差委托董事龚严冰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独立董事裴亮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袁新文先生代为出席并签署相关文件,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939,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939,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6,939,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涵、周梦可

      3、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2-039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地址自2012 年8月15日起,由原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5层,变更为:福州市鼓楼区福新路28号阳光城3期四楼。

      公司邮箱、邮政编码、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不变:

      公司邮箱:info@nhd.com.cn;

      邮政编码:350003;

      投资者咨询电话:0591-87987972 ;

      投资者联系传真:0591-87987982。

      以上地址自即日起正式启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特此公告!

      福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