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32 证券简称:*ST华科 公告编号:2012-025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于2010年8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证监局调查通知书》(编号:鲁证监调查通字1007号),因公司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本案已调查、审理终结,2012年8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山东华阳农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和泰安华天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0.2.4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2008年3月1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9,63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华阳科技与华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79次,累计金额612,356,630;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59次,累计金额610,935,308.55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08年1月16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5,300,000元,此笔资金在3,000,000元以上,且超过华阳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华阳科技与华天化工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1次,累计金额11,380,000元;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5次,累计金额12,380,000元。华阳科技对此未及时进行披露。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华阳科技未及时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华阳科技时任董事长刘敬路,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
(二)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1、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及时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的关联交易
华阳科技时任总经理韩畅巨和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闫新华曾分别担任华天化工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华天化工与华阳科技为关联方。华阳科技与华天化工有经营性关联交易,华阳科技向华天化工销售氯气等材料1,215,592.56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但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2、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
华阳科技时任总经理韩畅巨和时任监事石秀明曾分别担任泰安华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秦化工)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华秦化工与华阳科技为关联方。华阳科技与华秦化工有经营性关联交易,华阳科技从华秦化工采购乳化剂等原材料,向华秦化工销售溶剂油、甲醇等材料,共计1,268,731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但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3、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划转资金24次,共计312,680,000元;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23次,共计236,355,000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与关联方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但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4、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资产和负债
2008年6月,华阳科技未将35,800,000元借款计入会计记录2009年4月才计入会计记录,造成2008年度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少计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35,800,000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产和负债;但华阳科技在2008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资产的负债。
华阳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长刘敬路,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半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董事、财务总监范伟,董事李德军、王开运、周忠,独立董事罗海章、高杰、李庆新。
(三)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1、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2,105,856.19元关联交易。
2、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1,481,746元关联交易。
3、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划转资金52次,共计449,225,660元;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40次,共计389,060,994.55元。
4、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相关资产和负债。2008年6月,华阳科技未将35,800,000元借款计入会计记录,2009年4月才计入会计记录,造成2008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少计银行存款和其他应付款35,800,000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上述信息。华阳科技在200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市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年度报告的时任董事长刘敬路,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8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8年年度报告的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董事、财务总监范伟,董事李德军、王开运、周忠,独立董事罗海章、高杰、李庆新。
(四)华阳科技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1、华阳科技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101,350.88元关联交易。
2、华阳科技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782,524元关联交易。
3、华阳科技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划转资金19次,共计86,940,970元;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9次,共计46,520,000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应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上述信息。华阳科技在2009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财务总监范伟,董事李德军、王开运、周忠,独立董事罗海章、高杰、李庆新。
(五)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1、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235,478.96元关联交易。
2、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1,016,010元关联交易。
3、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划转资金33次,共计130,410,970元;华阳集团和华天化工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20次,共计127,216,780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上述信息。华阳科技在2009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9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年度报告的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09年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09年年度报告的副董事长范伟,董事李德军、王开运、刘福军,董事、副总经理宋东升,独立董事罗海章、高杰、张辉玉,财务总监黄昌存。
(六)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
1、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天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318,066.81元关联交易。
2、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未披露与华秦化工的关联方关系和1,553,704.80元关联交易。
3、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与华阳集团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华阳科技向华阳集团划转资金4次,共计24,900,000元;华阳集团向华阳科技划转资金14次,共计107,037,534元。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应披露上述信息。华阳科技在2010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时任代理董事长、总经理闫新华,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为参加审议华阳科技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并同意2010年半年度报告的副董事长范伟,董事李德军、王开运、刘福军,董事、副总经理宋东升,独立董事罗海章、高杰、张辉玉,财务总监黄昌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对华阳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刘敬路、闫新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8万元罚款;
3、对范伟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4、对周忠、李德军、王开运、罗海章、高杰、李庆新、刘福军、宋东升、张辉玉、黄昌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二、公司对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
近两年,公司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改进公司治理及经营状况,尤其是2010年以来,公司对存在的不规范事项全部进行了整改,尤其是对山东证监局现场检查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整改,截止到2010年6月,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并对公司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问题进行了改进与规范,公司治理状况得到了有效地改善。截止到目前,公司与第一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的资金往来事项。
三、其它事项
公司已于2011年9月完成换届工作,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本案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规范公司治理,完善决策程序,加强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华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