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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代理人骗保案引发的思考
    2012-08-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黄蕾

      ⊙记者 黄蕾

      

      

      

      

      近日,一则金牌保险营销员的千万骗保案,震惊上海保险圈。据国内有关媒体报道称,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金牌保险营销员祝某,涉及骗取客户保险金数千万元,今年5月,祝某向公安机关自首,随后被浦东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批捕。据了解,目前该案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据媒体报道称,被祝某诱导或骗保的被害人(投保人)多达50多名,涉及保单170多份,涉案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

      如此巨额的款项,祝某究竟以何种方式骗取?事实上,从目前媒体的描述来看,祝某的骗术并不高明。

      据有关媒体报道,自2007年至2012年5月期间,祝某分别以虚假承诺保险缴费期限和投资收益回报率,以口头承诺或书面加注等手法诱骗客户大金额投保。并诱骗客户提前缴纳后期保费,直接将预交保费提前打到祝某的银行卡上,交付正式合同却迟迟拖延。最终造成客户的巨大经济损失。

      回忆被骗过程时,一位女士向有关媒体倾诉称,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祝某一直将保险介绍成理财产品,并与银行存款等其他理财产品做简单对比。而古稀之年的慕老先生一共在祝某手下买了几十份保单,共缴纳保费400万元左右,最高一份保单每年要交100万元保费,另外一份保单每年要交50万元。然而,祝某在介绍慕老先生购买保险时却声称,这是高收益理财产品,随时可取。

      更有甚者,在此后缴纳保险费时,祝某还让客户将钱打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然后由其进行保费缴纳,而不是使用投保单双方约定的投保人个人账户转账或是现金缴费。

      令人遗憾的是,在整个被骗过程中,受骗客户丝毫没有发觉异样,直到事发后才大呼上当受骗。而此时,为时已晚。

      思考一:

      保险公司:“抓大”勿“放小”

      祝某的上述骗术,正是目前保监会及各地保监局正在严打的误导、诱导行为。这种行为常见于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的销售过程中,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员通过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说明的行为。

      目前,最常见的就是“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产品特定概念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这也是被保险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欺骗行为。

      而对于祝某所在的平安人寿上海分公司而言,也应负有一定的监督不力之责。即便这是营销员做出的个人骗保行为,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签署的也并非劳动合同而只是代理合同,但销售出去的保单上印着的是保险公司的名称。可以说,营销员的行为与表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保险公司企业形象的一面镜子。保险公司理应谨记“勿让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的圈内名言。

      这几年来,中国保险业驶入了“快车道”,机构主体不断扩容,行业资产日渐增长。某些保险机构,在激烈的竞争中,艰难地开拓、把守市场;或捐钱捐物、微利经营政策型险种,辛苦地赢取社会声誉。但在抓大的同时,保险公司却往往忽略了最基础的前台培训和后台督导,并导致了某些保险营销员欺瞒客户的行为。这不仅令客户反感,企业声誉受损;企业内部也会滋长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阻碍其长期的健康发展。

      风起于青萍之末。各保险机构切勿被重规模、轻效益的短视目光迷蒙了眼,切勿因小失大。唯有防微杜渐,加大自查力度、做好培训督导工作,企业和行业的公信力提升之后,公司才能实实在在出业绩、赢声誉。

      思考二:

      投保人要学会“保险防身术”

      从整个案件的发生来看,祝某头顶的“平安保险白金钻业务员”、“平安保险华东地区钻石年会会员”等多个光环,让受骗客户对其抱以极大的信任,以至于在投保过程中,完全失去了警惕。因此,为防止被个别居心不良的保险营销员误导,投保人也应该学会几招“保险防身术”,那么遭遇不良保险推销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事先询问营销员展业号

      你眼前的保险营销员是不是“假冒”的?他(她)过去的诚信记录如何?要想知道这些基本信息,投保人就需要事先询问营销员的展业号。其实,投保人只要拿到保险营销员的名片,进入保险公司或相关监管部门的网站、或拨打保险公司客户服务电话,便可查询到相关展业号是否存在,对应的姓名是否一致,便可判断为你服务的保险营销员是否真有其人和诚信记录。

      不参加“理财答谢会”

      据有关媒体报道称,在上述案例中,被祝某骗保的多名客户,都是在参加保险公司所谓的“理财答谢会”上签下保单的。

      事实上,无论是“理财答谢会”,还是“产品说明会”,都是保险营销员借抽奖、请吃饭为名,向消费者推销保险的幌子。这种将潜在投保人召集到一个相对封闭的场所,由多名保险营销员进行集体轰炸甚至聘请托儿的营销手段,对于投保人是一个很不利的投保环境。

      很多投保人往往就是在这样一个陌生的环境下,在营销员和托儿的哄骗下买下了根本不适合自己的产品。对投保人而言,和保险营销员打交道的最佳环境还是自己熟悉的场所,譬如家中、单位,且最好对方仅有一人,以免造成购买压力。

      不要相信“天上掉馅饼”

      上述案例中,由于部分投保人轻信祝某吹嘘的投资收益率,而被误导购买了并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从目前保险投诉案例中,不少投保人被忽悠买了某款保险产品,往往是被保险营销员吹得天花乱坠的保证收益率给吸引了。

      事实上,诸如投连险、万能险和分红险等偏理财类的保险产品,具体收益情况是不固定的。因此,保险营销员口中的所谓5%、6%甚至更高的收益返还比例,最多只是演示利率,而不是最终收益率。千万不要相信所谓的“天上掉馅饼”。

      不给现金、不转个人账户

      近年来,保险营销员诈骗、携款逃走的情况,虽然不多见,但仍时有发生。造成这种现象发生的一个诱因便是,投保人轻易相信保险营销员,直接将现金交给营销员,或是转账给保险营销员,让后者代缴保费。

      上述案例中被祝某骗保的部分受害人,就是轻易相信了祝某,将保费直接打到了祝某的个人银行账户。

      因此,为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建议投保人最好不要将现金直接交给保险营销员,也不要轻易汇款至保险营销员指定的任何账户,而是通过办理银行代扣款的方式来缴纳保费。这样,不仅可以免去每年缴费的麻烦,同时也可以通过银行来确认对方账户的可靠性。

      ■相关链接:

      

      28类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将被禁止

      据悉,保监会正在就人身险销售误导行为进行认定,并将起草相关规则向业内征求意见,旨在预防和惩处销售误导行为。

      销售误导行为是指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及相关人员在人身险业务活动中,通过欺骗、隐瞒或诱导等方式,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说明的行为。届时,将有28类销售误导行为被禁令,共分为欺骗(9类)、隐瞒(9类)、阻碍或诱导(4类)、不当销售行为(6类)等四大类。

      其中,被排在欺骗行为禁令规则首位的,就是银保业务中最常见的“以银行理财产品、存款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产品特定概念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这也是被保险消费者投诉最多的欺骗行为。

      而对于最近出现的“灰色地带”,如“以赠送保险名义虚假宣传保险产品,以虚假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宣传销售,夸大保险公司的股东背景、市场地位及过往经营成果,宣传不存在或不实的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等行为,也被界定为销售欺骗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