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2—022
债券简称:11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加的临时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2年8月16日上午9:30起
2、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股权登记日:2012年8月10日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 | 2人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14,200,00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7.11 % |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陈福祥、温帅两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议案序号 | 普通决议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投资长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的议案 | 814,200,00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注: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的提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福祥 温帅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吉林高速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6日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证券代码:601518 编号:临2012—023
债券简称:11吉高速 债券代码:12214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10:3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201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董事张杨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张跃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2名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张跃董事长主持,经与会董事审议、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一、 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及附件中相关事项进行修订,以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的政策和具体内容,明确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表决结果 7票同意、 0票反对、 0票弃权
三、关于提请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召开会议的具体日期并适时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高速章程》修订表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吉林高速章程修订表 | |||
序号 | 原文 | 修订后 | 备注 |
1 |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 第十八条 公司主要股东为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 并对表格中股东名称作相应修改。 | 股东名称变化 |
2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六)公司利润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按证监发【2012】37号文进行修改,同时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45条做同样修订。 |
3.1 |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应在盈利年份进行现金利润分配,并且可以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3、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 按吉证监发【2012】159 号进行修改 |
3.2 |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 ||
3.3 |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当年盈利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该实施年度分红一次。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 ||
3.4 |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发放股票股利条件:公司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实际情况,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
3.5 | 1、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在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的条件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 ||
3.6 |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作出说明,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4、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 ||
3.7 |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分红政策时,首先应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后方能以议案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说明调整的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公司应通过网站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就公司利润分配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 | ||
3.8 |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