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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2-08-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38 证券简称:一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2-003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736 号文核准,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000 万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5.4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36,266,871.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73,733,129.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京QJ[2012]T25号”《验资报告》审验。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景华支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开户行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路支行170502042920044668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7733018800007088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华山路支行4100153911005021152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景华支行413062100018170146031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开户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晖、于军骊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本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本公司及开户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本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本公司、开户行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