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12-41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星期四)上午9:00以现场方式在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召开了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伍跃时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12,845,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14%。
3、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112,845,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2、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事项)。
本议案的详细内容见本公司于2012年8月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同意112,845,28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如下见证意见:“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 、刊登在 2012年8月1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及召开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2 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9:00在长沙市车站北路459号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112,845,2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415,800,000股的27.14%。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845,2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2,845,28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李 荣 律 师:蔡 波
唐建平
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