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76 股票简称:首开股份 编号:临2012—029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北京首都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49.53%的股份,于2012年8月3日向本公司提交了《关于提请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临时提案》,提议在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增加审议一项临时提案,即《关于公司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银行燕京支行申请十六亿元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此项议案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2年8月16日上午9 时在北京海淀区丽亭华苑酒店三层会议室召开。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2年7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参加会议办法等事项。 后公司发布了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于2012年8月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5 |
其中:内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人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76,142,001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8.62% |
其中:内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有外资股公司适用) | 不适用 |
(三)本次会议的召集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6人,董事刘希模先生、王少武先生、王爱明先生,独立董事刘守豹先生、梁积江先生出差未能参加会议;监事会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胡仕林先生、秘勇先生、李波女士出差未能参加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王怡先生出席了会议。因公司董事长刘希模先生不能亲临主持,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的规定,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文侃先生主持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议案序号 | 议案内容 | 赞成票数 | 赞成比例 | 反对票数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 876,142,00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2 | 关于修订《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876,142,00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3 |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 876,142,00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4 | 关于公司向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转让铂郡商业项目等八处物业的议案 | 875,870,001 | 99.97% | 272,000 | 0.03% | 0 | 0 | 通过 |
5 |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伍亿元信托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876,142,00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6 | 关于公司为北京城市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银行燕京支行申请十六亿元开发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 876,142,001 | 100% | 0 | 0 | 0 | 0 | 通过 |
注:上述第4项议案《关于公司向北京首开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转让铂郡商业项目等八处物业的议案》,因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在商业地产公司担任董事及高管,此项转让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但该项转让与公司所有股东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因此该议案表决中,没有关联股东需要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议由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玉栓律师、吴团结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