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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窘境
    2012-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大贤

      王大贤

      大鹏一日同风起,扶摇直上九万里。在央行的力推下,小额贷款公司近年迅猛发展,在金融体系中的作用不断凸显,已成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渠道。根据央行的数据,截至6月底,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已突破5000家,半年多增长了近千家,贷款余额4893亿元,比去年底增加近千亿,发展速度可谓惊人。

      但小贷公司在政策、观念、基础设施等方面仍面临着诸多限制,这些问题不解决,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将明显减小。譬如,小贷公司“身份证”一直没有发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服务业务,却被认定为一般工商企业,在法律诉讼、税收征缴、对外融资等方面难以享受和正规金融机构同等的待遇。既不能像农村信用社一样享受优惠政策,也不能像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样享受中央财政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同样,由于小贷公司没有金融机构的身份,无法获得央行的再贷款支持。其次,监管力度弱,运作不规范,相当一部分小贷公司业务存在较大随意性,严重脱离经营方向,常常为一些大型企业和房产开发商融资,造成经营风险扩大,贷款被骗或形成呆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据前不久上海金山法院发布的2011年度《金融案件审判白皮书》,去年,金山法院受理涉及小贷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金融执行案件同比增长400%,占金融案件总数的26.7%。日前,上海杨浦区检察院检查起诉了一起骗取贷款的诈骗案件,受害方正是小贷公司。

      最紧迫的问题是,由于小贷公司“只能贷款不能存款”,资金来源有限,为数众多的小贷公司面临着“无米下锅”的窘境,后续资金匮乏。按笔者调研的情况来看,小贷公司自有资金通常在每年上半年就已基本发放,下半年通常都处于资金短缺阶段。

      要实现小额贷款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支持。国务院批准的温州金改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法改制为村镇银行。不过,小贷公司无论发展成为村镇银行还是金融公司,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细则。建议央行、银监会、工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对小贷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融资等作出全面的规定,在政策上给予相应的优惠,建立一个公平的金融、税收发展环境。比如出台小贷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细则;使其享受“农村信用合作社”3%营业税的优惠,开业三年内免交部分税负等政策;设立小额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小贷公司、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适当风险补偿;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外资、科技园区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为解决小贷公司股东结构问题,可明确规定小贷公司要增加股东与股本,既要由相对大的股东控股,同时不排除自然人股东。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单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从之前最高20%提升至30%。

      当然,还需进一步拓宽小贷公司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保险、信托、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鼓励银行对管理规范、拨备充分的小贷公司在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推动小贷公司融资中心运行。为提高小贷公司融资比例,可将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上限调整到其资本净额的200%至300%。指导帮助小额贷款公司加快加入央行征信系统。以贷款“批发”业务解决小贷公司后续资金的补充问题。即小贷公司将已形成的部分贷款组成资产包,经过风险评估、信用评价后,出售给大型企业、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换取资金的快速回流。

      随着业务的发展,小贷公司也应针对自身情况对经营管理水平、从业人员专业水平、风险控制等方面做出相应提高,譬如: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推动行业自律管理;地方政府金融办、央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指导。重点是加强风控管理,借贷利率不能高出央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不能“放高利贷”,贷款也不能投放于房地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小额贷款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社会绩效与财务绩效的协调发展。小贷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地为小微企业服务,防止“目标偏离”,除了要参照正规金融机构的财务绩效考核指标以外,还应该建立符合国情的社会绩效考核体系。比如考核其对贫困人群的覆盖率、给贫困家庭带来的实际利益、借款人群通过利用小额信贷后的脱贫程度、对社会服务方面的影响等。将不同的指标给定不同的分值或权重,综合评价小额信贷机构的社会绩效;通过社会绩效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双重约束,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

      (作者系山西省社科院特约研究员)